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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民網推薦: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25個裁判觀點

              發布時間 : 2023-09-22 瀏覽量 : 72
              01.案涉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的,不影響施工人就該建設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先權。實際施工人是與發包人有直接施工合同關系的總承包人的,其向發包人主張案涉工程款沒有突破合同的相對性。

              【裁判理由】本案中,誠信公司與曾某某之間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而無效。對于無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問題。本案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不影響施工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權。其理由如下:第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的價值目的是保護建筑工人的利益,解決建筑工人工資拖欠問題。而建筑市場中,由自然人掛靠施工單位來承建工程的現象普遍存在。這類施工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是因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而無效。若以此類施工合同無效為由不支持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權,則“保護建筑工人利益”這一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制度目的將得以落空。第二,曾某某并不是工程層層轉包、分包下的實際施工人,而是與發包人誠信公司有直接施工合同關系的總承包人。故其向誠信公司主張工程款沒有突破合同的相對性。

              案件名稱:曾某某與誠信公司、信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贛民一終字第168號

              02.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才能主張工程價款優先權。發包人以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承包人對案涉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開泰公司、欣成公司主張,只有施工合同有效才能適用法定優先受償權,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故國泰公司對案涉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現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下同)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痹摋l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施工合同有效才能主張工程價款優先權,而且,案涉合同應認定有效,案涉工程亦竣工驗收合格。開泰公司、欣成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名稱:國泰公司與開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

              03.(1)在案涉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組織員工施工建設工程項目,同樣需要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與合同有效時相同。因此,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同樣需要優先于一般債權得以實現,應當認定承包人就該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況下,應當審查誰是實際承包人,只有實際承包人才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案涉施工合同上所列“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即被掛靠人,而實際履行合同書上所列承包人義務的實際施工人,是掛靠人。掛靠人實際組織員工進行了建設活動,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義務,既是實際施工人,也是實際承包人,應當認定掛靠人享有主張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法律就工程項目設立優先受償權的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對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請求權優先于一般債權得以實現。保障該請求權優先得以實現的原因在于,建設工程系承包人組織員工通過勞動建設而成的,工程價款請求權的實現意味著員工勞動收入有所保障。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組織員工按照合同約定建設了工程項目,交付給了發包人,發包人就沒有理由無償取得該工程建設成果。

              因此,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現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規定的情形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該解釋第二條(現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睋?,合同雖然無效,但承包人仍然享有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請求權。而且,承包人組織員工施工建設工程項目,同樣需要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與合同有效時相同。

              因此,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同樣需要優先于一般債權得以實現,故應當認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在上述第一條第二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和建筑施工企業誰是承包人,誰就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在合同書上所列的“承包人”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即被掛靠人;而實際履行合同書上所列承包人義務的實際施工人,是掛靠人。關系到發包人實際利益的是建設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完成并交付到其手中,只要按約交付了建設工程,就不損害發包人的實際利益。但是否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直接關系到對方當事人的實際利益。事實上,是掛靠人實際組織員工進行了建設活動,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義務。

              所以,掛靠人因為實際施工行為而比被掛靠人更應當從發包人處得到工程款,被掛靠人實際上只是最終從掛靠人處獲得管理費。因此,掛靠人比被掛靠人更符合法律關于承包人的規定,比被掛靠人更應當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掛靠人既是實際施工人,也是實際承包人,而被掛靠人只是名義承包人,認定掛靠人享有主張工程價款請求權和優先受償權,更符合法律保護工程價款請求權和設立優先受償權的目的。

              案件名稱:鈺隆公司與三建公司、藍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6085號

              04.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并不意味著發包人債權消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響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建設工程價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稅金構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就發包人欠付的工程價款對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中,發包人尚欠付承包人5457425.23元的工程款,承包人在欠付的5457425.23元工程價款范圍內對一期工程項目1#—3#、5#—13#樓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債權消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亦不影響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

              案件名稱:萬利公司與華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774

              05.在企業法人破產重整期間,申報債權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接受了普通債權清償方案,后又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中冶公司在優派公司重整期間申報了債權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申報的債權進行了核查,中冶公司代理人參加了會議并簽收了債權表。中冶公司的債權在債權表中被確認為無擔保的普通債權,該公司在會議上未對債權性質提出異議。債權表首頁明確告知:“債務人、債權人如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自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后15日內向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中冶公司在會議后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反之,該公司與優派公司訂立《協議書》,約定對法院臨時確認的債權按重整計劃分配,接受了普通債權的清償方案。對重整計劃之外的32474460元,雙方約定由重整后的優派公司按重整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的受償比例清償。據此,中冶公司已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現其又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名稱:中冶公司與優派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68號

              06.案涉工程雖有質量問題但經鑒定可以修復,且修復費用相較于已完工工程款,不能認定建設工程系不合格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案涉工程雖有質量問題,但經鑒定可以修復,且修復費用126,004元相較于已完工工程價款6,508,257.8元,不能認定為不合格工程。故一建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名稱:長興公司與一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蘇02民終5180號

              07.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的,因建設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承包人不得就該建設工程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根據相關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海廣公司還應支付五千余萬元,根據鑒定結論及新華公司確認,案涉工程款的償還順序為1#、5#、6#、10#、7#樓,應認定為10#欠款9329628.22元,7#樓欠款43074480.64元,但新華公司與海廣公司并未就7#樓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根據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為法定要式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故新華公司對7#樓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新華公司主張的10#樓優先受償權數額為9329628.22元。

              案件名稱:新華公司與海廣公司、朱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蘇民終768號

              08.案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工程實際停工日期,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期限的起算點應以實際停工之日為準,涉案工程未實際交付,合同雙方亦未就工程款進行結算的,應從本案起訴之日開始計算利息。

              【裁判理由】同益公司與飛曼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F飛曼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價款,致使同益公司無法施工,故同益公司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予以支持。飛曼公司尚需支付同益公司工程款846828元。關于違約金部分,同益公司未舉證證明具體損失情況,法院僅考慮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因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所以應從當事人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利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按應付工程款同期銀行利息2倍計算違約金”,法院予以認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同益公司的工程價款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六個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四十一條將該期限規定為“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下同】,其起算點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確定: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已實際竣工的,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本案中,因飛曼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工期順延,同益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完工,事實清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0年1月31日,實際停工日期為2010年6月5日,因此本案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行使期限六個月的起算點應為2010年6月6日,同益公司第一次起訴的時間為2013年4月24日,已經超過了優先權的行使期限。故同益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名稱:同益公司與飛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7)浙08民終91號

              09.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平衡承包人同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并非衡平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關系。在判斷承包人是否有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不能僅依據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意思表示進行判斷。承包人對其工程款債權不能順利實現具有過錯的,不能將因其自己過錯而不能實現債權的損失轉嫁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承擔。發包人關于其應享有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裁判理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弱者生存權利和社會秩序而賦予債權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相沖突的情形下,應秉持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結合法律規定與具體案情,在平等保護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予以審查。

              首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庇纱丝芍?,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須具備的前提要件。本案中,長利興公司已足額支付美雅公司案涉工程款,因此,美雅公司主張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欠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這一前提要件,其主張依法不能支持。

              其次,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但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平衡承包人同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并非衡平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關系。故在判斷承包人是否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不能僅依據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美雅公司作為承包人,依法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但不得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美雅公司在明知由長利興公司賬戶轉入其賬戶內的款項實為長利興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形下,仍然按照長利興公司的指示將其賬戶內已收到的相關款項又轉付給案外人,美雅公司對其工程款債權不能順利實現具有過錯。若允許美雅公司將因自己過錯而不能實現債權的損失轉嫁清遠農商行(長利興公司通過清遠農商行以工程款的名義劃付款項給美雅公司)承擔,將有違公平原則。綜上,美雅公司關于其應享有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再審主張,不能成立。

              案件名稱:美雅公司與長利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再57號

              10.涉訟工程雖尚未經竣工驗收備案,但已經驗收合格,且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工程價款數額已經予以確定的,承包人有權主張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涉訟工程雖尚未經竣工驗收備案,但已經驗收合格,環宇公司作為與發包方金加利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權主張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金加利公司主張雙方對工程價款數額未達成一致,因而環宇公司無權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本案中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雙方之間工程價款數額已經予以確定,故一審法院認定環宇公司就涉訟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

              案件名稱:環宇公司與金加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津民終498號

              11.案涉工程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屬于按照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就該建設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現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是該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為違法建筑。

              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了處理方式,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卑干婀こ桃蜻`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法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二審判決認定該工程系不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海峽公司對案涉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權,并無不當。

              案件名稱:中建海峽公司與和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1850號

              12.實際施工人借用建設工程施工公司的資質,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按約履行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可就工程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墊資參與涉案工程的施工,施工中已發生或應當給付的工資和材料款均在其墊資范圍內,實際施工人有權對自己墊資部分的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吳某某申請執行的依據系(2011)鹽民初字第003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認定,實際施工人吳某某借用前進公司的資質,與發包人中辰公司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按約履行施工合同,故吳某某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予以支持。本院(2012)蘇民終字第0106號民事判決亦認定,吳某某作為實際施工人,墊資參與涉案工程的施工,施工中已發生或應當給付的工資和材料款均在其墊資范圍內,吳某某有權對自己墊資部分的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吳某某的墊資款中包含200萬元樁基建設保證金,因樁基工程早已經完成,樁基建設保證金已轉化為工程墊資款,系為工程建設實際支出的費用,吳某某對此依法應享有優先受償權。故本案所涉執行分配方案將吳某某墊資款中200萬元樁基建設保證金列為優先受償債權,并無不當。

              案件名稱:東臺市標升貿易有限公司與吳某某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
              案例文號:(2015)蘇審二民申字第01542號

              13.工程竣工驗收并非承包人取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必要條件,發包人未舉證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工程竣工驗收并非承包人取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必要條件。鑒于大田宥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故中建四局有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結合本案系大田宥公司無力支付工程價款導致合同實際終止履行的情況,本院認定2015年4月30日實際停工日期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中建四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并未超出6個月期限。中建四局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名稱:中建四局與大田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273號

              14.案涉工程中有部分房屋已經出售、回遷給相關村民,且已交付使用的,承包人對該部分房屋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中建一局作為承包人對案涉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建一局于2017年3月提起本案訴訟,并且是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確認了應付工程價款的數額,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在本案中被確認為無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中建一局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未超期限,對其該項主張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關于“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案涉工程中有部分房屋已經出售、回遷給“村民”,且已交付使用,故中建一局對該部分房屋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案件名稱:紅嘴子村委會與中建一局、保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367號

              15.發包人已將承包人承建的案涉工程的全部商品房銷售,且已經取得全部款項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被褪⒐疽褜⑷鹑A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的全部商品房銷售,且已收取全部款項,因此,瑞華公司不能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案件名稱:煌盛公司與瑞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粵18民終448

              1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發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施工方可以從該工程拍賣或者折價價款中優先取得其實際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設工程中的價值,在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范圍內,施工方對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發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施工方由于無法取回其“實際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設工程中的該部分價值,從而設定了一種對拍賣價款的物上代位權,即施工方可以從該工程拍賣或者折價價款中優先取得其實際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設工程中的價值。本案中,凱盛源公司尚欠中建六公司工程款152,612,130.74元,一審法院判決確認中建六公司在凱盛源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圍內,對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件名稱:中建六公司與凱盛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730號

              17.承包人就案涉房屋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房屋買受人。承包人對特定房屋主張優先受償權,但該房屋已出售的,人民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二十冶公司主張《房屋抵扣工程款協議書》中所涉房屋的售房款優先支付案涉工程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享有及行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承包人已依約履行了全部義務;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權;符合法律規定的實現程序、方式及行使期限。本案中,二十冶公司已依約履行了全部義務,且工程已竣工驗收交付吉祥房開,雙方并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約定吉祥房開于2018年8月20日支付2000000元,2018年10月20日支付2200000元,于2018年12月前支付除質保金以外的所有剩余工程款等,但吉祥房開未按約定的時間給付工程款,本案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自2018年8月21日起算6個月,二十冶公司在2019年2月27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吉祥房開按照《房屋抵付工程款協議書》約定的對所涉房屋的售房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法定的期限內;另吉祥房開在二十冶公司提起訴訟至今,仍未履行支付尚欠工程價款的義務,視為經過合理催告。

              但《房屋抵付工程款協議書》約定的9棟1805號房屋已由吉祥房開出售給他人,并收取了他人全部購房款,對購房者而言其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二十冶公司就該套房屋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房屋買受人。故二十冶公司對《房屋抵付工程款協議書》約定的8棟2605號房屋折價、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名稱:二十冶公司與吉祥房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0)黔23民終1805號

              18.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因承包人建設該工程的行為而成立,不需要經法院確認即可享有。案涉建設工程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公告時,承包人未提出異議不影響其享有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

              【裁判理由】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既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來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即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不需要經法院確認即享有。本案所涉溪谷雅苑項目工程于2013年6月7日竣工,金冠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與昆明二建公司進行結算。昆明二建公司與金冠源公司協商以溪谷雅苑項目房產折抵部分工程款,并于2013年11月26日向金冠源公司發出催告函,要求金冠源公司盡快結算并聲明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金冠源公司也于2013年11月28日向昆明二建公司出具《協商意見》,表示會在兩個月內進行結算,并認可昆明二建公司對溪谷雅苑小區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

              昆明二建公司行使案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符合《優先受償權批復》第四條關于“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之規定。原一審、二審判決關于昆明二建公司發函僅主張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沒有行使優先受償權,起訴主張案涉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已經超過了除斥期間的認定確有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其次,昆明二建公司與金冠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達成的諒解備忘錄中明確約定昆明二建公司承諾不予追究金冠源公司任何逾期結算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等違約責任。昆明二建公司與金冠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38億元,而雙方最終結算總價約為1.25億元。結算資料顯示,結算價款中確實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符合《優先受償權批復》第三條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之規定。

              此外,昆明二建公司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權利,因承包人建設該工程的行為而成立。當北京信托公司刊登公告(辦理抵押登記公告)時,昆明二建公司未提出異議并不會影響其享有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

              案件名稱:昆明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84號

              1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并非排除適用承包方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規則的條件,只要工程款數額確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施工方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即受法律保護。

              【裁判理由】工程款優先權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建設工程施工方的一項法定優先權,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夠及時取得工程款?!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并非排除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條件。只要工程款數額確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施工方的優先權即受法律保護??蹈9疽园干娼ㄔO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東陽公司對工程款不享有優先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康福公司稱施工方行使優先權有六個月的法定期間,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時間起算,東陽公司起訴時已經超過了六個月,其行使優先權因超過法定期限而不應得到支持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為,由于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經不可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竣工,如果按照康福公司的觀點,竣工時間超過原約定時間六個月,則施工方即不問原因地喪失對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明顯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相悖。故對康福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名稱:東陽公司與康福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108號

              20.建筑物所有人依據合同約定,對建筑工程總承包人應付工程款可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總承包人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實際施工方可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張優先受償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與建設公司建設工程糾紛案

              【裁判要旨】作為建筑物所有人的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全權委托給房地產開發公司施工建設,同時簽訂了《三方協議》,該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及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建設單位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付工程款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公司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向建筑物所有人主張優先受償權,并可通過對建筑工程的拍賣及折價等方式實現其權利。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第1輯(總第49輯)

              2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陜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陜西凱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勞動與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從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保護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發,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對于涉案工程價款仍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第3輯(總第55輯)

              22.工程款債權的范圍主要表現為在進行工程建設中包括人工和建筑材料、機械費用等已經實際投入并物化在建設工程上的成本,所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法定優先權,應當認為其是作為具有擔保建設工程款優先實現的擔保功能的財產性從權利,可以隨工程款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建設工程承包人轉讓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債權,受讓人基于債權的轉讓而取得工程款債權的,其應當享有該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首先,法理上,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從屬于建設工程款的權利,屬于從權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以及1999年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現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而對于“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權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現已廢止)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涵蓋的債權內容顯然并不屬于該條規定的基于人身權或者人身依附關系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范圍。

              雖然工程款債權的范圍包括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員工報酬等費用,但更多地表現為在進行工程建設中包括人工和建筑材料、機械費用等已經實際投入并物化在建設工程上的成本,所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法定優先權,應當認為其是作為具有擔保建設工程款優先實現的擔保功能的財產性從權利,可以隨工程款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其次,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雖有對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資權益予以優先保護的立法目的,但此項保護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資權益,而是以保護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為媒介,間接保護建筑工人的權益。因此,允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隨主債權一并轉讓,也有利于加速承包人通過流轉的方式盡快得到清償,從根本上有利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設立目的的實現。

              綜上,建設工程承包人轉讓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債權,受讓人基于債權的轉讓而取得工程款債權,其應當享有該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案件名稱:復華公司與恒澤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0)滬民終516號

              23.有權主張工程價款法定優先受償權的主體為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轉包關系、違法分包、借用資質中的實際施工人,依法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借用資質的建筑企業,因其未對工程進行施工,不享有法定優先權。

              【裁判理由】一審法院認為,有權主張工程價款法定優先受償權的主體為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轉包關系、違法分包、借用資質中的實際施工人依法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中,吳某某借用萬利公司的資質在西寧地區承包工程,并以萬利公司的名義從事一切建設工程的經營活動,包括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萬利公司為被借用資質的建筑企業,未對工程施工,不享有法定優先權。吳某某為實際施工人,基于違法行為產生,依法不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萬利公司、吳某某的該部分訴求依法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綜上,吳某某借用萬利公司資質與發包人新田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應屬無效。

              吳某某作為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新田公司建立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案涉工程已經驗收并移交業主使用,新田公司應支付工程款給實際施工人吳某某。吳某某自愿表示將其應得工程款中的部分工程款由債務人新田公司直接支付給萬利公司,為其對自身實體權利的處分,應予支持,新田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應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因合同無效,新田公司主張逾期交工違約金無合同依據,其請求不能成立。萬利公司、吳某某主張工程款法定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新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名稱:新田公司與萬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142號

              24.建設工程部分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占有使用且未提出質量異議的,可視為涉案工程質量合格,涉案工程量總價款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決算確認的,承包人就該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理由】關于蘇興公司對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第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及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之規定,涉案工程雖有部分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但名人公司同意按照現狀接收,在其占有、使用涉案工程后未對其質量提出異議,可視為涉案建設工程質量合格。

              且涉案工程量總價款雙方在2017年9月28日進行決算確認,根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約定,名人公司應當于決算審計后六個月內支付最終決算審定價95%,余款5%作為質保金,可確定自蘇興公司一審起訴時,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未超過法定行使期限。故名人公司關于涉案部分工程未完工且大部分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涉案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并不確定,蘇興公司依法不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名稱:蘇興公司與名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349號

              25.案涉建設工程未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合同方式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但未明確工程總價款給付的時間的,發包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向承包人給付建設工程價款,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也自即日起算。

              【裁判理由】發包人嘉利得公司主張訴爭工程于2014年7月30日宣布停工,應以停工之日作為承包人環海華公司主張工程款優先權的起算點,即環海華公司應于2015年1月30日前主張工程款優先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本案訴爭工程并未竣工,嘉利得公司和環海華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簽訂《結算總價》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該《結算總價》并未明確工程總價款給付的時間,嘉利得公司應自《結算總價》簽訂之日即2015年5月28日向環海華公司給付建設工程價款。環海華公司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自2015年5月28日起算。環海華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起訴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超過法定的六個月期間,其依法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應予以糾正。

              案件名稱:嘉利得公司與環海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8)閩民終1429號

              來源:類案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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