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監察處理決定的法律效力
監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边@是關于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給予處理的規定,主要目的是保障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的權威性。
一、監察處理決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內涵
監察處理決定法律效力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對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的處理。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一般是指監察機關依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向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必須執行,并且要將執行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法定程序提出。有關單位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處理。監察建議一般是指監察機關依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監督、調查、處置的基礎上,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對于監察機關提出的監察建議,監察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應當采納,并且將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給監察機關。被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監察機關提出異議,又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應當追究所在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單位一旦發生上述違法行為,不但對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要依法給予處理。
二、監察處理決定法律效力的法理分析
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后,負有執行義務的單位拒不執行,或者收到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建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特殊法律事實所引起的特殊義務,包括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法律責任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當為性的特點。制定、頒布、施行國家監察法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偉大方略的必然要求。國家監察法由原來頒行的行政監察法修改而成,不只是法律名稱的改變,還涉及法律定位的改變。也就是說,不只是形式上的稱呼改變,還涉及法律內容、法律實質、法律屬性的改變。特別是國家監察法在監察領域和對象上進行了擴張,其立法深意在于呼應并落實“良法善治”的精神要求,體現了全體人民的向往和利益。因此,具有基本法屬性和地位的國家監察法,是新時代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嶄新成果。
在法律責任的主體上,國家監察法一方面設計了專司監察的各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違反國家監察法后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另一方面對保障控告人、檢舉人、證人以及監察人員不受報復陷害預設了懲戒機制;還對監察對象拒不執行生效的監察處理決定以及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甚至提供虛假情況、偽造證據等違法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設定。在法律責任的種類上,國家監察法規定了違法者應當承擔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的“有關單位”,涉及到監察機關的監察范圍。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監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開展監察工作,可以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因此,根據國家監察法的立法旨意并結合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本條所稱“有關單位”是指: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拒不執行的客體,是指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正?;顒?。監察機關是我國行使監察權的唯一機關,它在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時作出的處理決定,是代表國家行使監察權的具體形式。決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單位都必須執行,不允許抗拒執行。
拒不執行的內容,是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這里包括兩層含義:(1)是監察機關經過監督、調查后對被監察對象涉及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斷性文件。(2)是具有執行內容。根據國家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這里的執行內容就是指執行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監察法講究“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構成,并沒有設定主觀認識能力和客觀執行能力等方面的可例外不執行條件,只要具有故意拒絕的心理態度和客觀上未執行、選擇性執行的客觀事實,就構成拒不執行。國家監察法也沒有設定拒不執行必須造成的后果程度。因為國家監察法強調的是通過無條件執行來保障監察權威。
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根據國家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照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的建議文件。
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行使監察權的主要方式,是加強廉政建設、促進依法履行公職的有效手段,具有法律上的執行性。但是,基于監察建議和監察處理決定在其形成基礎和對外功能等方面存在差異,國家監察法采取了區別對待的原則,容許有關單位可以有條件地不采納監察建議,但是必須持有并報告不采納的正當理由。持有正當理由,是指有關單位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這兩個方面不存在監察建議所針對的事實證據和規范性依據以及預防必要。報告正當理由,國家監察法沒有明確報告的方式方法,但是,按照我國有關單位履行公職事務的一般程序理解,該報告應當是指符合我國現行公文規則的各類書面報告。對正當理由的認定權,當然屬于作出監察建議的機關,在審查、認定的必要期間內,有關單位可以暫緩執行監察建議所涉及的內容。
對違反監察建議規定的有關單位進行追責,其執行主體不是作出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而是有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機關?!皩ω撚胸熑蔚念I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中兩類人員的界定,參照我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理論和法條,應當是指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的“依法給予處理”,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和國家監察法的立法旨意,應當是指依照的法律、法規、規章、他規范性文件,特別是應當包括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節 違反監察法行為的法律追究
監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五)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span>
這是關于對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行為進行處理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克服和排除對監察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的各種阻力和干擾,保證監察活動的順利進行。
一、違反監察法行為法律追究的基本內涵
違反監察法行為規定列舉了五項屬于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對于有下列行為的人員,由有關單位依據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一是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這主要是指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有義務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不得故意拖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也不得拒絕、阻礙搜查、留置等調查措施實施。二是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這主要是指在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求監察對象提供與犯罪行為有關的真實情況和違法犯罪事實時,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掩蓋違法犯罪事實意圖阻礙監察機關調查,逃避法律追究。三是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按?,包括監察對象與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虛假口供,以逃避處罰的行為?!皞卧?、隱匿、毀滅證據”,包括有關人員編造虛假證據,提供虛假的事實證明,或者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或其他證據予以毀滅或者隱藏起來使其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行為?!皞卧臁弊C據,包括偽造、變造和篡改證據等。四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這主要是指監察對象通過種種方式為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行為設置障礙。五是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本項是為了保障監察工作順利開展設置的兜底條款。由于監察工作所涉及的事項紛繁復雜,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行為在立法上不可能窮盡。因此,在立法上留有余地,除了前四項規定的情形外,如果有阻礙、干擾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其他行為,情節嚴重的,也要予以處理。比如為同案人員通風報信,為同案人員窩藏、轉移贓款、贓物等。
二、違反監察法行為法律追究的法理分析
監察法采用列舉的方式,對違反監察法的行為予以法律追究,對妨害監察活動的違法行為后果進行了規定,并特別追加設定了最嚴厲的刑事責任作為懲戒方式,旨在有效地預付和制裁嚴重妨礙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保證監察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監察法列舉的五種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監察機關的調查措施,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十二項,每一項措施的實施都應當得到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任何人不得拒不配合,不得非法對抗、阻礙、破壞。這是專門對監察對象所屬的有關人員故意違背監察機關的指示或者提示,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或者以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故意拒不配合監察機關開展調查。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將“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等五類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定性為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相關人員即使其沒有其他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違法違紀行為,也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從邏輯上講,黨員如果沒有違紀違法行為,即使面臨組織審查,也應當是積極配合調查清楚事實真相,還自身清白,不會有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確實無從談起追究其“對抗組織審查”的紀律責任。但在執紀監督工作中,往往存在例外。比如在組織審查他人違紀問題期間,黨員主動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或者幫助被審查人串供,故意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等;又如在組織審查多人共同違紀案中,黨員本身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為掩蓋共同違紀事實也有可能存在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
這一規定從黨內法規借鑒而來,科學地凸顯了紀律挺在前面、黨紀嚴于國法,黨紀國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關系。同時,本款規定也了不屬于監察范圍但與監察活動相關的其他人員不履行配合調查、不真實陳述事實的法律后果,將認定、打擊和制裁變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為了逃避監察機關的調查,或者為了包庇違法違紀者,或者為了陷害他人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提供虛假情況,隱匿、銷毀案件證據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的行為。串供,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之間,以及違法違紀行為人與案件其他有關人員之間,為了達到使違法違紀行為人逃避紀律法律責任追究目的,而統一口徑,建立攻守同盟的行為。偽造證據,是指故意制造虛假的證據材料,包括模仿真實證據而制造假證據,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證據,以及對真實證據加以變更改造,使其失卻或減弱證明作用。銷毀、轉移、隱匿證據,是指故意將證明事實情況的證據材料毀滅、轉移藏匿到監察機關不便或者不能搜集的地方。
監察機關是我國反腐敗專門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是監察機關的法定職權。特別是對職務犯罪的調查,直接對接刑事司法程序。因此,妨礙監察機關及時、順利、全面、準確地收集證據的行為,必然嚴重影響監察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必須對這類行為嚴厲追責。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本款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被調查單位和個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行為。檢舉人向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揭發檢舉公職人員,是監督國家公職人員清正廉潔的重要形式,是監察機關受理線索、收集證據的重要途徑,也是監察機關行使監察職能、開展監察活動的信息來源之一。包括監察機關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手段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更不能阻止檢舉人向監察機關提供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妨害作證罪的幾種情形,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采用暴力方式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而無法作證;或者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愿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監察機關作為反腐敗專職機關,受理的揭發檢舉和相關證據必然牽涉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不排除監察機關收到涉及自身的揭發檢舉。
監察法這一規定既是對監察機關受理揭發檢舉職能的保護,也是對其自身監督的嚴格規定。無論任何單位和個人采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故意阻礙揭發檢舉,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都應當被追究。
(五)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這一規定是監察法第六十二條的兜底款項。因為前面列舉的四項違反國家監察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不可能窮盡所有違反國家監察法和刑事法律的行為。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監察工作的開展涉及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單位和個人。監察機關不僅在受理舉報、處理線索、調查案件等監察事項中會遇到某些妨礙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在處理案件以至移送案件中也可能發生某些阻礙監察機關正常履行職責的行為。對于這些行為,本條雖未能窮盡列舉,但已設定義務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以適用于其他違反國家監察法規定的行為并且達到了需要追究責任的情節。同時,本條也屬于指引性條款,情節嚴重應當如何界定、違法行為適用哪些法律罪名待有權部門厘定。
第三節 報復陷害行為的法律追究
監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報復陷害行為的法律追究監察對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給予處理?!边@是關于處理報復陷害和誣告陷害的規定,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控告權和檢舉權,保證監察人員行使職權不受非法侵害。
一、報復陷害行為法律追究的基本內涵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報復陷害包括監察對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實施報復陷害等行為??馗鏅?、檢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監察人員在辦理監察事項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觸動一些人的實際利益,會遇到一些人不同程度的抗拒,其中包括為了逃避制裁和出于受到制裁后的怨恨,而對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實踐中,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打擊報復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如誣蔑陷害,圍攻阻撓,謾罵毆打,無理地調動工作,壓制提職晉級和評定職稱等。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依照《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這主要是指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告發陷害監察對象,意圖使他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為??馗嫒?、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既包括以使監察對象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也包括以敗壞監察對象名譽、阻止監察對象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為目的而誣告其有違法違紀行為。對于控告人、檢舉人、證人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報復陷害行為法律追究的法理分析
本條是對報復陷害行為的法律追究,同時也是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和監察人員的法律保護。
控告、檢舉、證實公職人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對監察人員而言,更是法律賦予的責任所在。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報復陷害,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和監察人員實施報復陷害的行為,這里指構成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也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的報復陷害,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論處。
控告權、檢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不論什么人,只要其對控告人、檢舉人報復陷害的行為已經超出了違反行政紀律的范圍而觸犯了刑律,都應當依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本款規定也是對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正常開展監察活動的保護條款。監察人員在查辦政紀案件和對監察事項進行監督、調查、處置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不同程度的抗拒,其中包括有人為了逃避制裁和出于受到制裁后的怨恨,而對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對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堅決科以刑罰。
第四節 監察人員法律責任追究
監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一)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六)違反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边@是關于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強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管理,維護監察機關的形象和威信。
一、 監察人員法律責任追究基本內涵
本條列舉了九項屬于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一是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問題線索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有關涉案人交代檢舉、揭發的被調查人以外的其他監察對象違法犯罪問題線索,以及被調査人交代、檢舉、揭發的其他監察對象不涉及本案的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等。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辦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重大案情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上報,不得隱瞞。涉案材料包括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形成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書面資料、圖片、聲像資料,以及留存在電腦、移動硬盤等存儲介質中的電子資料。涉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二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這種情形主要包括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力,在線索處置、日常監督、調查、審理和處置等各環節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通過案件謀求私利等。
三是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竊取其不應掌握的調查工作信息,或者向被調查人員或相關人員泄露其在工作中掌握的調查信息等。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舉報人員或相關人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等。
四是對被調查人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這種情形下,被調査人往往迫于壓力或者在被欺騙情況下提供相關口供,虛假的可能性非常大,容易造成錯案。而且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也侵害了被調查人的身心健康,不符合法治要求。
五是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專門存儲設備,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如果擅自將財物任意使用,如違規使用被扣押的車輛等,就屬于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六是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監察機關在辦案期間要嚴格依法依規,保障辦案安全,對于發生被調查人死亡、傷殘、逃跑等安全事故的,應當認真應對、妥善處置、及時報告。對于在辦案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違法犯罪行為,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是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本法對留置精施的批準程序、期限、安全保障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對未經批準留置被調查人,或者超期留置被調查人等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是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睂τ谶`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九是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除了前八項規定的情形外,對于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也應當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盀E用職權”,主要是指監察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職責范圍行使職權?!搬咚轿璞住?,主要是指監察人員為了私利,用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違法犯罪的行為,包括監察人員利用本人職責范圍內的權限或者本人職務、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袒護或者幫助違法犯罪的人員掩蓋錯誤事實,以逃避制裁,或者利用職權陷害他人的行為?!巴婧雎毷亍?,主要是指監察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
的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有多種表現形式,如不履行監察職責,不實施崗位職務所要求實施的行為;對職責范圍內管轄的事務不盡職責,敷衍塞責;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擅離職守;對于監察對象可能對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等。對玩忽職守的監察人員追究責任,一定要注意只有在造成了損害后果的情況下才追究責任。這個損害后果既包括財物損失,也包括財物損失以外的其他利益損失,如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和聲譽;妨礙了監察機關職責的正常履行;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精神創傷,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旦發生上述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不但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也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二、 監察人員法律責任追究法理分析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監察委員會不能夠認真地履行好職責,甚至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就會辜負黨和人民的信任。各級監察委員會一定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行使權力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規范執法,關乎監察機關職責使命的承擔和實現。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恪盡職守、不謀私利、保守秘密,是其必備的職業素養和基本底線。打鐵還需自身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是包括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觸碰的高壓線。一旦有人以身試法,必須堅持零容忍,必須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本款列舉了七種必須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
(一)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這是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違法處置問題線索和涉案材料的情形做出的規定。監察機關肩負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使公權力始終置于人民監督之下的職責使命,監察機關本身更要以身作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督。因此,國家監察法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置問題線索和涉案材料的權限和程序均做出了嚴格規定。
國家監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處置問題線索的法定程序,屬于強制性規范。 線索處置是監察活動開展的源頭,必須規范管理、依規處置,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本款中規定的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擅自處置問題線索。私自留存、私自處理涉案資料是指與監察機關線索處置、案件調查相關的舉報材料、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其他涉案材料。根據國家監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從大數據分析統計的情況看,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干預調查工作主要有五種形式:在線索核查、立案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私利,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采取其他違法方式干預調查活動、妨礙調查。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上述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除了可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這是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責任規定,旨在使各級監察機關在開展調查工作和受理舉報工作中維護工作秘密和舉報人的安全,保證各項監察活動的順利進行。
監察工作的保密,關系國家監察活動的安全和秩序,是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知悉的事項。這些事項既包括屬于國家秘密的監察事項,也包括屬于國家秘密的其他事項。監察人員由于其反腐敗工作的性質,其調查對象為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單位和個人,其調查工作必然觸國家秘密。這些調查信息和秘密一經泄露,可能會給監察工作帶來不便、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因此,制定案件調查工作計劃時要有具體保密措施,調查工作中的有關請示、報告及其他有關調查材料,應指定專人保管,采取調查措施的具體實施時間、方法,在實施前應嚴格保密。同時,由于反腐敗工作的特殊性,受理的舉報信息必然涉及掌握國家公權力的單位和個人,因此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和舉報內容應嚴格保密,嚴禁向被舉報單位和個人及其他無關單位、人員泄露,以保障舉報信息和舉報人的安全。
監察人員對保守國家秘密負有特殊而重要的責任,必須嚴格保密調查工作信息。我國《憲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范性文件都明確了監察人員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規范。凡是違反規定的,不論行為人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都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本款規定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這是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手段的法律約束,旨在要求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充分保障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特別是被留置人的合法權利。
國家監察法在明確規定監察機關的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同時作出多項規定嚴格規范權力行使,保障被調查人員特別是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明確規定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應當與刑事審判相一致,解決了長期以來紀律與法律銜接不暢的問題。對搜集證據的規定十分詳細和嚴格,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國家監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以違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第四十二條進一步強調,監察機關依法收集、鑒別證據,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采取的強制措施屬于法定的監管措施,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刑法規定,不得對被調查人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本款規定的行為可能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和破壞監管秩序罪。
(五)違反規定處置扣押、沒收財物的
違反規定是指違反監察法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中對監察機關查封、扣押、沒收財物的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包括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監察機關扣押、沒收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及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行使調查權,對涉案單位和個人的財物采取凍結、查封、扣押等措施。所謂隱藏,是指將已被監察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蔽、藏匿起來意圖不使監察機關發現的行為。所謂轉移,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改換位置,從一處移至另一處,意圖使司法機關難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應具有的證明效力的行為。所謂變賣,是指違反規定,將已被監察機關盜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出賣以換取現金或其他等價物的行為。所謂毀損,是指將已被監察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損傷、損毀,使之失去財物或者證據價值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該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司法機關已經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產,仍故意轉移毀損;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公務活動和司法秩序,直接對象是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隱藏、變賣、轉移和故意毀損的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六)違反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違反規定發生辦衆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當的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是指對辦案人員違反法法律或者監察機關辦案安全責任制規定而導致發生傷害、自殘、突發疾病、逃逸、火災、交通等方面的辦案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由于以下情形:沒有對可能發生的辦案安全風險進行評估,沒有制定安全防范預案;在訊問前沒有認真了解訊問對象的健康狀況、心理情緒:沒有執行嚴禁被監察對象或證人攜帶安全隱患物品進入辦案工
作區;違法超時訊問、一個人訊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變相違法訊問;訊問被監察對象或者詢問證人時疏于看管、陪護,使用暴力通供、適證;違反規定在辦案工作區以外的地點進行訊問;將訊問變相為留置;沒有嚴格執行辦案交接班程序的規定,發生擅自崗離、脫崗;違反規定使用交通車輛;違反規定沒有對辦案安全進行檢查、督導。辦案安全事故發生后如實報告,及時處置是監察人員的應有的職業涵養和責任擔當。如果在辦案安全事故發生后,故意隱瞞事故,不予報告、報告不全面、報告不真實,或者對事故的處理措施明顯違反法定程序要求、明顯不符合辦案安全責任制規定,都是嚴重不負責或失職瀆職行為,應該受到紀律和法律責任的追究。
強化監察人員辦案安全意識,落實監察辦案安全主體責任。通過責任追究,將辦案安全意識貫徹于調查、處置全過程,嚴格執行監察機關辦案安全防范工作方面的規定,切實做到案前提醒,案中把握,一且發現問題及時落實整改,從源頭上防止辦案安全事故的發生。調調查中充分考慮辦案安全工作由于因被訊問人不同而具有特殊性、不確定性,制定不同環節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案前有預案、案中有檢查、案后有總結,把辦案安全防范工作員穿整個查辦案件始終,有效防止辦案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作為監察調查的強制性手段,適用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嚴格依照規范程序,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主要是指在實體或程序上違反規定。就實體而言,主要表現為被調査人不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沒有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沒有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妨礙調查等行為跡象的等情形。就程序而言,按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對于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須報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在案件調查中采取留置措施未經集體研究,也未報上級監察機關批準;留置時間超過三個月后仍未解除,也未報上級辦理延期手續等等,都屬于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留置措施作為懲腐的利器,也是一把雙刃劍,使用不當,也會傷及無辜。腐敗治理唯有以法治模式推進,通過法律正當程序運行,才能實現對腐敗行為的規范化懲治。鑒于腐敗違法犯罪與一般刑事違法犯罪在査處特點和規律上的區別,對腐敗、貪污賄賂這些職務違法犯罪的調査方式和手段必然不同于般刑事違法犯罪的偵查方式和手段,留置措施適應了腐敗問題違規與違法交織的特點和規律,是查辦職務違規違法和職務犯罪措施的制度創新,已成為揭露、證實、懲治腐敗違法犯罪的法律利器,這一措施的使用,破解了刑事強制措施難以突破職務犯罪案件的困局。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接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本款規定的行為,至少包括四種情形:一是作出限制他人出境的決定時沒有依照規定;二是作出解除限制他人出境的決定時沒有依照規定;三是在執行限制出境決定時沒有依照規定;四是在執行解除限制出境決定時沒有依照規定。至于作為評判標準的“規定”,當然是指監察法,還包括監察機關的工作制度。出境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是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限制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出境。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措施是為防止被調查對象逃避調查,甚至潛進
境外,以及實施其他干擾監察工作順利進行的行為,而賦予監察機關采取限制被調查人出境的權力。如果被調查人不存在干擾監察工作順利進行的情況而被限制出境,即構成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實際上是對公民出境自由權利的不尊重。限制出境制度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并根據現實社會制度的發展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執行過寬,就可能損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反之如果執行過嚴,就可能侵犯公民的出境自由權,損害公民的權益。所以對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嚴格依法,防止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對于執法機關應當進行人權意識教育,轉變傳統的管理思想,尊重公民合法的出境權益,防止非法侵害公民出境權事件的發生。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本款所稱濫用職權,是指不依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規定的活動。濫用職權屬于故意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只有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與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重大損失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時,才構成溢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監察機關進行紀律和組織處理。
本款所稱玩忽職守是指監察人員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屬于過失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比如,不履行監察職責,不實施職務上所要求實施的行為,對職黃范圍內管轄的事務不負責任,敷衍塞責;對于監察對象可能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在履行監察職責過程中擅離職守等等。對玩忽職守的監察人員追究責任,要注重主客觀要件的統一,只有在造成了損失后果的情況下才追究責任。這個損失后果可能是因玩忽職守而造成的財物損失,也可能是該行為所造成的國家和人民財產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損失。如損害國家機關的聲譽,妨礙監察機關職責的正常履行,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精神創傷等等。
本款所稱徇私舞弊是指為了私情和一己私利,用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而違法亂紀的行為。監察人員利用本人職責范圍內的權限或者本人職務、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祖護或者幫助違法違紀人員掩蓋錯誤事實,以逃避制裁,或者利用職權陷害他人的行為都屬于徇私舞弊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徇私舞弊罪屬于瀆職類罪中的罪名。徇私舞弊作為一種行為動因,在濫用職權罪中轉化為犯罪動機,而在玩忽職守罪中僅僅是種犯罪原因,尚不具備犯罪動機的性質。在徇私舞弊的濫用職權案中,徇私成為推動行為人濫用職權的直接動力,行為人為了徇私而濫用職權。而在徇私舞弊的玩忽職守案中,徇私僅僅是行為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一個原因,尚不具有刺激和推動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作用,不能稱其為犯罪動機,因此也反映不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因此應根據行為人的徇私舞弊情節的作用鑒別行為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徇私枉法罪。
對于監察人員違法行使監察權的行為,應當根據監察人員違法行使監察權的情節、性質、后果等嚴重程度,進行分類處理。對嚴重觸犯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嚴格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對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調查工作結東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五節 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監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貢任?!边@是關于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目的是打擊犯罪,保障監察法各項制度順利實施,維護監察法的權威性。
一、 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的基本內涵
違反監察法規定,可能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監察對象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馗嫒?、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四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泄露調查工作信息,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違反本法其他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法理分析
違反監察法而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監察機關人員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對被調查人通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范疇最嚴厲的責任種類。這是我我國刑法的目的、功能所決定的?!傲挤ㄉ浦巍备拍畹谋旧?,就包含有違法必究的原則。因此,對于違反監察法的行為,在依照監察法進行打擊、追責的同時,并不能代替甚至排斥適用刑法。對違反監監察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另還可以判處罰金;剩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
本款通過指引性的規定,將某種嚴重違違反監察法的行為同時納入刑法的評判和考察,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全面貫通,為取得反腐敗壓倒性勝利提供了最嚴厲的法治保障。
第六節 適用國家賠償的規定
監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边@是關于監察機關國家賠償責任的規定,主要目的是救濟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監察機關依法開展工作。
一、適用國家賠償規定的基本內涵
監察機關因其履行職責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時,一般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的損害必須是監察機關或者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造成的。所謂“行使職權”,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職責和權限所進行的活動。監察人員在從事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活動動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監察機關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二是損害事實與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既包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行為,如違法提請人民法院凍結案件涉嫌人員的存款等,也包括侵犯人身權的行為,如采取留置措施時超過法定期限等。
三是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者必然產生的,不是想象的、虛擬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
四是賠償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只有當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具備后,國家才予以賠償。受損害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應當在法定范圍和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不屬于法定賠償范圍的,國家不負責賠償。
監察法出臺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將作相應修改,對監察機關的國家賠償責任相關內容作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求監察機關給予國家賠償的具體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適用國家賠償規定的法理分析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們們黨來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務人民,一旦脫離群眾,就會失去生命力。凡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都要嚴肅認真對待,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都要堅決糾正。
本條所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實質上是侵權行為,即由于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過錯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本條所稱賠償是承擔侵權責任的補償性方式。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系和法律上的道義關系。與此相適應的是,法律責任方式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但是,目前尚無明確的國家監察賠償規范。根據國家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因此,監察機關的賠償可參照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1次會議、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