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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建雄:監督、調查、處置法律規范研究(八)

              發布時間 : 2023-06-09 瀏覽量 : 5780
              第七章 監察機關的自身監督

              第一節  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

              監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h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边@是關于人大監督的規定,主要目的是明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監察委員會進行監督的具體形式,強化人大監督的實效性,提高監察委員會和監察人員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一、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基本內涵
              監察法規定了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不是“三權分立”,也不是“五權憲法”,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又有明確劃分;人大與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雖然職責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發點和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這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人大與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關系,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替行使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職能。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理應對其負責,受其監督。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組織執法檢查兩種監督方式:一是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選擇若于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同時,監察委員會也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主動報告專項工作。專項工作由監察委員會負責人報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監察委員會研究處理。監察委員會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監察委員會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是組織執法檢查。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涉及監察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執法檢査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1)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2)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并交由本級監察委員會研究處理。監察委員會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詢問、質詢兩種監督方式:一是詢問,是指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二是質詢,是指一定數量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監察委員會的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答復。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問題和內容。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書面答復。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負責人簽署。
              此外,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監委主任有罷免權。憲法及監察法的上述規定,既考慮了監察委員會工作的特殊性,也考慮了監督的實效性,能夠實現人大對監察委員會的有效監督。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自覺維護憲法權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接受監督,作專項工作報告,接受人大組織的執法檢查,接受詢問和質詢。

              二、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法理分析
              如何監督監察委員會,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此也高度關注,習近平總書記在多次講話中提出明確要求,反復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監督無禁區,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指出紀檢監察隊伍權力很大,責任很重,是監督別人的,更要受到嚴格的監督;監督是為了支撐信任;改革后監察委員會權力更大了,必須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要求自己,努力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防止出現“燈下黑”。
              在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體制下,第一位的是黨委的領導和監督。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的領導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監督。紀委監委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委加強對紀委監委的管理和監督是題中之義。黨委書記定期主持研判問題線索、分析反腐形勢,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對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環節審核把關,隨時聽取重要事項匯報,能夠實現黨對監察工作的有效監督,確保監察工作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一)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國家權力,又稱公共權力,是以國家名義并由國家機構行使的處理國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監察委員會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權力本身也是一種公權力即監察權,來自于人民并應受人民監督,因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簡單地解釋就是:人民把主權讓渡給選舉的代表,由代表機關選舉、監督或罷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由人民選舉出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人民負責,并接受人民監督。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這深刻揭示了制約監督權力的基本路徑。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指出,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范黨內生活的重要舉措。要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這對監察權的監督同樣是有指導意義的。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指出: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權力作為一種集中起來的控制力和社會影響力,不僅代表著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標志著權力行使者不同于一般人的特殊地位、身份。這種以強制力為后盾的權力,不論受支配一方是否情愿,都必須服從。這就使權力的擁有者具有凌駕于他人之上、濫用權力的可能。法國杰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權力的這些特性,能使有人格缺陷的人產生強烈的占有欲。而他們一旦獲得權力,就會改變權力設置時的初衷,利用公共權力為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因此,用權者必受監督,是權力運行的基本法則。也就是說,要使公共權力沿著國家、社會和群眾的整體意志和利益的正確軌道運行,就必須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健全國家監察體系,強化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監察權力的監督,就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和執掌公共權力的人員包括監察人員的執法問責、依法監督,防止公共權力的異化和濫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可以參照《監督法》相關規定,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并組織執法檢查。監督法第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北O察委員會組建后,按照權力屬性,也應當被納入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范圍之內。參照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經常性監督工作,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應涵蓋以下內容:
              一是聽取和審議監察委員會專項工作報告。本級監察委員會就某一專門事項的工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報告,由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的監督活動。根據監督法第三章的規定,這一方式的主要內容和程序是:1、制定年度計劃和確定議題。根據監督法第八條的規定,確定議題的原則是:①要選擇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問題;②要選擇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③要選擇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參照監督法第九條規定,確定議題的途徑:①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②人大代表對監察委員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中集中反映的問題;③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④本級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⑤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⑥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2、啟動專項報告程序和專題調研。監督法第十條規定: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進行視察或專題調查研究。參加視察或調研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常委會會議,提出意見。參照監督法第十一條規定,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監察委員會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3、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會議期間,由監察委員會負責人向常委會全體會議作報告。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進行審議。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對專項報告作出決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4、對報告機關整改情況的督辦。參照監督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報告機關應正式向常委會提出整改的書面報告。如常委會對專項報告作出決議的,報告機關應當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5、通報和公布有關情況。參照監督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常委會應將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機關整改情況報告或執行決議情況報告,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二是決算監督,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監督及審計工作報告監督具體可參見監督法第三章,其中作了具體的、程序化的規定。1、計劃監督。(1)聽取和審議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參照監督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計劃的執行情況。(2)聽取和審議中長期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參照監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五年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監察委員會要進行中期評估,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對中期評估報告進行審議。對規劃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2、聽取和審議有關報告及對審議意見的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監察委員會草案報告、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三是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執法檢查的特征:第一,執法檢查的性質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第二,執法檢查的主體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第三,執法檢查的監督對象是本級法律實施機關。執法檢查的作用:一是可以有效推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促進各級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權力。二是促進一些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問題和傾向性問題的逐步解決。三是可以進行生動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四是通過執法檢查,發現現行法律法規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訂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議和意見,促進立法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監督法第四章對執法檢查這一監督形式的內容和程序作了規定,主要是:1、制定執法檢查計劃。2、擬定執法檢查方案。包括檢查的重點內容、檢查組組成和分組情況、檢查的時間和地點、檢查的步驟和方式等內容。監督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3、組織和開展執法檢查。直接檢查和委托檢查。監督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委托下一級人大常委會對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在本轄區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會應將檢查的情況書面報送上一級級人大常委會。4、撰寫執法檢查報告。根據監督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法檢查報告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①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②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③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5、聽取和審議報告及對審議意見的處理。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報告執法檢查情況,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進行審議。
              (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人大常委會可對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的規定即:詢問和質詢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所采取的監督方式。
              詢問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本級監察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方面提出問題,要求作出說明和解釋的一種活動。參照監督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詢問的含義是:凡是參加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經過常委會決定的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可以提出詢問??梢允强陬^詢問或書面詢問,可以是個人或幾個人聯名提問。一般是由負責人到會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經說明原因,可以在下次會議上答復或者書面答復。答復不滿意的,可跟進詢問,再作回答。
              質詢是人民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對監察委員會提出質問并要求答復的一種書面文件。參照監督法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對質詢的規定,對質詢可作如下理解:首先,質詢是以質詢案的形式提出的,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什么事項、什么理由提出質詢。但需注意,一個質詢案,只能對一個對象、一個問題提出,多個對象、多個問題應分別提出。第二,質詢案由省、地級人大常委會由其組成人員五人以下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由其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并且必須是書面提出,不能口頭提出。第三,質詢案提出后,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是口頭答復還是書面答復,是會議期間答復還是閉會期間答復,答復的具體時間,等等,均由主任會議決定。第四,由誰作答復?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第五,提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再作答復仍不滿意的,可向常委會提出就質詢的事項作專項工作報告或組織執法檢查的建議。

              第二節 信息公開接受監督

              監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边@是關于監察機關接受外部監督的規定,主要目的是設定監察機關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的義務。

              一、信息公開接受監督基本內涵
              信息公開接受監督的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監察工作信息發布機制,在主流媒體和主要網站第一時間發布監察工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流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監督。尤其是對于社會廣泛關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件查辦等工作,監察機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二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民主監督一般是指人民政協或者各民主黨派等主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重點監督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社會監督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輿論監督一般是指社會各界通過廣播、影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傳播媒介,發表自已的意見和看法,形成輿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監督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依法監督與非法干預不能混為一談。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正是針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非法干預而言的。這是監察機關履行監察職能的重要保證。在實際工作中,監察機關要注意把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同無理干擾、非法干涉區別開來,自覺地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從而保證監察職權的正確行使。

              二、信息公開接受監督法理分析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增強黨自我凈化能力,根本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要把監察機關的自我監督與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發現問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構建日臻完善的監督和制衡體系。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
              (一)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監察委員會作為反腐敗專責機關,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既是保障人民群眾對反腐敗工作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必然要求,又是堅持反腐敗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重要途徑。讓人民監督權力,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保證監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通過監察信息公開,促進監察委員會依法辦案、文明辦案,促進監察人員素質的提高,推動監察工作和監察隊伍建設健康發展。
              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要積極適應新媒體時代特征,開設互聯網門戶網站,設置監務公開專欄和網上舉報、網上聯絡、網上咨詢、網上接訪等互動平臺,開通微博和微信等公眾平臺,并實現各平臺功能整合、數據同步。同時,可積極利用手機報、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優勢,主動發布監察工作動態、預防腐敗知識、警示教育案例以及監察案件辦理信息等,及時向社會各界傳遞“陽光監察”正能量??煽紤]把舉報接待、控告受理作為監察信息的重要窗口,建立“一站式”服務機制。不僅要設置群眾申訴、控告舉報、監務查詢、監察咨詢等服務窗口,還要設置電子觸摸屏和顯示屏自助服務區域。讓群眾通過專人服務窗口,可以詳細了解辦事程序、進行監察咨詢或者完成舉報、控告等工作;在自助服務區,可通過觸摸屏或大屏幕滾動信息全面了解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機構設置和監察工作動態等信息,也可進行提交舉報、控告線索等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對監察工作的參與權、知情權和表達權。
              公開監察信息應把握公開的尺度,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監察公開并不是毫無限制地越公開越好。應制定統一的監察公開細則和規范,并允許監察公開原則例外情形的存在。通常情況下,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一律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可以不公開。此外,對監察委員會公開執法辦案的內容也不應不加任何限制地規定一律“公開曝光”,除了依法不公開的案件之外,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案件也不是全過程都要公開,如監察委員會業務部門討論案件的過程就不能公開。這有利于給監察人員創造一個相對獨立、自由的空間,讓監察人員在沒有外界干擾和心理壓力的環境中,只依據事實、法律和自己所掌握的專業和實踐經驗辦理案件并做出處斷。
              (二)監察委員會接受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最早來源于“互相監督”,毛澤東在《論十大關系》中正式提出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互相監督的思想?;ハ啾O督的思想是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在領導黨和國家長期革命斗爭中總結出的寶貴經驗,是建立統一戰線政權中不斷實踐得出的寶貴經驗。毛澤東就提出黨外人士對共產黨的工作提出意見,結合黨內監督“內外夾擊”促使共產黨積極辦事,把事情辦好。雖然當時沒有使用“監督”二字,但是民主黨派對共產黨進行監督的思想早就已經存在。1948年2月,毛澤東指出“與黨外人士合作,對于整掉黨內的官僚主義、不民主、貪污現象有極大好處”。 1979年,互相監督被引申為民主監督,寫入政協的第三部章程,人民政協的職能當時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作為我國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政治生活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黨和政府、廣大人民群眾也對民主監督有著很高的要求、抱有很大的期待,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職能受到高度重視。
              民主監督主要是通過提出建議和批評協助黨和國家機關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鄧小平對民主監督的重要性作了多次強調。他指出,“實行群眾監督可以把群眾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只有把群眾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才會有更廣泛的基礎。加強民主監督,有利于集思廣益,正確決策。鄧小平同志說:“由于我們黨的執政黨地位,我們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觀主義、官僚主義和宗派主義的習氣。因此,對于我們黨來說,更需要廣泛聽取來自各個方面的批評和監督,以利于集思廣益,取長補短,克服缺點,自我完善?!苯⒑屯晟泼裰鞅O督制度,可以防止特權和腐敗滋生。特權主義和腐敗分子,最害怕的是群眾。正因為如此,鄧小平同志要求,“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并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
              民主監督的途徑主要有:通過信訪舉報制度;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通過輿論監督制度;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等。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向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政協委員應邀擔任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特約監督人員等。
              在多黨合作中,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實行互相監督。由于中國共產黨處在執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覺接受民主黨派的監督。在多黨合作中進一步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作用,具有重大意義。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作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在為實現共同目標而奮斗的過程中團結合作,同時又實行互相監督。1956年,中國共產黨提出了與民主黨派“長期合作、互相監督”的方針。毛澤東同志在闡述這一方針時指出:打倒一切,把其他黨派搞得光光的,只剩下共產黨的辦法,使同志們很少聽到不同意見,弄得大家無所顧忌,這樣做很不好。我們有意識保留民主黨派,就是要聽不同意見。他還說:各黨派互相監督的事實早已存在,就是各黨派互相提意見,作批評。所謂互相監督,當然不是單方面的,共產黨可以監督民主黨派,民主黨派也可以監督共產黨。為什么要讓民主黨派監督共產黨?這是因為一個黨同一個人一樣,耳邊很需要聽到不同的聲音。大家知道,主要監督共產黨的是勞動人民和黨員群眾,但有了民主黨派,對我們更有益。在新時期,根據階級關系的深刻變化,中國共產黨又進一步提出了與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歷來是把互相監督作為多黨合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就必須進一步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作用。
              民主監督對加強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有著重要作用。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早在1945年7月,黃炎培先生訪問延安時,與毛澤東同志談到歷史上許多政權“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現象,提出共產黨能否擺脫這種周期率。毛澤東同志答: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成為執政黨,黨制定的方針、政策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和國家的興衰,非常需要聽到來自各方面的意見和批評,接受監督。鄧小平同志指出:一個黨,一個國家,最怕鴉雀無聲。在中國來說,誰有資格犯大錯誤?就是中國共產黨。因此,我們要特別提高警惕。所謂監督來自三個方面:第一是黨的監督。第二是群眾監督。第三是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的監督。民主黨派由各界知識分子和有一定影響的代表性人士組成,其監督一般具有較廣泛的代表性;民主黨派作為政治聯盟,具有自身獨特的視角,能夠對共產黨提出一種單靠黨員不容易提供的監督。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具有層次高、范圍廣泛、形式靈活的特點,它與共產黨的黨內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相輔相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簡稱《政協章程》)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頒發了《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發[2006]5號),明確了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政治監督,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自覺接受民主監督,要完善機制,在知情環節、溝通環節、反饋環節上建立健全制度,暢通渠道,提高民主監督的質量和成效。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政治監督。它是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通過政協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政協中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進行的互相監督。對于我們黨來說,更加需要接受來自各個方面的監督。民主監督有利于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有利于改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助于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那樣:“人民政協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維、創新理念、務實舉措大力推進履職能力建設,努力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更大作用?!比嗣癖O察委員會作為國家專門反腐敗工作職能部門和紀委合署辦公,享有監督權,但是任何權力都有可能被濫用,如果沒有人來監督監督者,那監督者很有可能利用權力侵犯他人權益、損害公共利益,權力如果不被關在制度的籠子里運行,那就會成為魔鬼,掌權者利用權力不斷擴張,不斷腐蝕放縱自我,勢必導致國家和社會產生動蕩,不利于和諧社會穩定向前發展,因此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必然要受民主監督。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可以針對監察委員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協商、批評建議等監督活動。要充分調動民主黨派的監督積極性,運用民主黨派的監督權對監察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在防止權力被濫用的同時又保證監察委員會的工作有序運行。
              (三)監察委員會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顧名思義是由人民群眾作為監督的主體,包括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的監督。人民群眾對監察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防止監察委員會濫用權力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社會監督主要是包括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基本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在監察權運行過程中,不斷擴大公眾參與范圍,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情況、參與監督。從轉變理念、完善制度、創新方式等方面入手,持續用力、久久為功,促進監察內部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輔相成。
              一是增強自覺接受監督意識,養成在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監督之下工作、生活習慣。實踐中,有的紀檢監察人員自覺接受監督的觀念不強,對監督存在模糊甚至錯誤認識,把人民群眾監督看作是同自己“過不去”,感到“丟面子”“失威信”。實際上,人民群眾的批評監督可以幫助監察委員會和監察人員少犯甚至不犯錯誤,是對公務人員是最好的保護。能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是衡量監察干部政治覺悟和思想境界高低的重要標尺。善待批評聲音,才是真正的胸襟;歡迎他人監督,才是真正的自信;做到從諫如流,才是真正的智慧。紀檢監察人員要以聞過則喜的雅量、見賢思齊的精神、擇善而從的品格,主動接受人民群眾批評監督,善于從人民群眾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在保證個人健康成長的同時,促進黨和國家事業健康發展。
              二是創新監督方式手段,促進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有機融合、精準高效。新一輪科技革命興起,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及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的發展,人類生活所經歷的一切都在轉變。這樣一個快速發展的時代,從未在人類歷史上發生過。這不僅更新了我們認識世界的思維方法,也給監督工作提供了新途徑、新手段。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開通以來,通過設置舉報專區、開設廉政留言板和加強交流互動等形式,極大地方便了人民群眾監督舉報。新形勢下,我們要站在時代的潮頭,把科技革命與監督創新深度融合起來,通過理念的轉變、科技的運用、機制的創新,實現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有機融合、精準高效。借鑒一些地方、部門在人民群眾身邊設立微信公眾平臺、開通隨手拍一鍵舉報等做法,讓人民群眾監督更加方便快捷,讓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無處藏身。大力推廣信訪微信公眾號、手機客戶端信訪應用和遠程視頻接訪,方便人民群眾網上投訴、評價,進一步打造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信訪”新模式。建立健全網絡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對人民群眾和媒體反映的重要信息和線索及時跟進,不斷聚集和提升網絡監督正能量。大數據能夠揭示人們以往難以認識到的事物內在關聯性,是促進監督工作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要總結有的地方實施“數據鐵籠”計劃的經驗,用大數據編織制約權力的籠子,使權力運行過程全程電子化、處處留痕跡,增強監督工作預見性、精確性、高效性,增強監督結果可信度、說服力。建立情況明、數據準、可監控的數據庫,推動各類監督信息跨地區、跨部門互通共享,預防減少舉報線索重復受理現象,切實提高監督工作效率。
              三是廣泛發動人民群眾,推動形成人人要監督、人人愿監督、人人敢監督的良好氛圍。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人民群眾中蘊藏著治國理政、管黨治黨的智慧和力量,從嚴治黨必須依靠人民?!蔽覀円浞职l揚社會主義民主,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營造鼓勵監督、保護監督的環境,激發人民群眾主人翁意識和監督熱情。長期以來,受各種因素影響,有的群眾監督主體意識不強,不愿監督、不敢監督、不會監督的問題較為突出,影響了監督實效。我們要采取媒體宣傳、干部宣講、專家解讀等形式,深入開展對黨和國家的監督政策法規宣傳,幫助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掌握有關監督知識,增強監督意識和能力。要引導人民群眾依法依規進行監督,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違法事實,養成在法治軌道上表達訴求、開展監督的習慣。2016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對于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鼓勵群眾依法舉報職務犯罪,具有重要意義。要健全落實監督保障制度,加強對監督者的保護,對監督有功的給予獎勵,對監督保障不力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監督的積極性、主動性。
              (四)監察委員會接受輿論監督
              輿論是社會公眾對社會現象所表現出的一致的、強烈的、理智或非理智的、可持續性的看法,這種看法反過來又影響社會現象的發展。輿論的形成可以是自發的,即來源于群眾,傳播于群眾;也可以是源于某種目的性的引導,即經過權力機關的組織和動員傳播于群眾。[ 陳力丹:論我國輿論監督的性質和存在的問題[J].新聞與傳播,2003 (9) .]不論哪種方式,最后形成的輿論都是反映了一定社會范圍內,多數人的看法和意見。輿論監督是以輿論為途徑,由廣大的社會公眾對于權力機關或人員,自由發表批評或表揚的意見,產生一種客觀的、或正或反的效果。隨著時代進步、科技不斷發展,網絡、媒體、手機電腦電視讓信息傳遞更加迅速,公民發現事實、發表意見的渠道更多更便捷,逐漸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輿論監督體系。由于輿論監督的監督方式具有監督主體隱秘性的特點,可以減少舉報人的舉報風險,消除舉報人內心憂慮,可極大地鼓舞公民對監察委員會存在的問題進行批評和指正。運用輿論監督,可以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之下。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擁有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幫助公眾了解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并促使其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準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的權力。網絡也有利于公民之間搭起輿論的橋梁,最終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促使監察委員會認真負責的履行職責,依法辦事。
              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監督方式有報道、評論、討論、批評、發內參等,但其核心是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因為輿論監督的實現需要兩個環節:一是提供足夠的輿論信息,即可以形成輿論的事實和情況,使人們對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及社會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擁有信息的情況下,對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現象及有關人進行理性的、坦率的評論。在信息日益豐富的情況下,輿論批評顯得越來越重要。通過人們對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論辯、辯駁乃至爭論,即眾多個體意見的充分互動,最終達到某種為一般人普遍贊同、且能在心理上產生共鳴的一致性意見,從而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輿論監督的過程就是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
              輿論監督是促進監察委員會依法監察、從嚴監察的重要保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輿論監督的作用也日益彰顯。今天,社會結構的變化、不同利益群體和不同利益訴求的相繼出現、人民內部矛盾的內容與表現形式的變化,給輿論監督帶來了許多新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輿論監督在推進監察工作中的作用,顯得更加突出。作為黨和人民的喉舌,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要深刻認識協調社會利益關系的規律,準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新變化新趨勢,不熟視無睹、不主觀武斷、不推波助瀾,在掌握新規律的基礎上,力求輿論監督的方向更準確,把握更適度、更科學,為構建有效率的監察體系負起傳媒應盡的責任。因為無論從廣義上理解的公民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的權力和自由,還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公民依法運用新聞傳媒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呼聲,表達自己的意志的權力和自由,都是人民群眾通過輿論對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以及社會事務實行的監督。

              第三節  監察隊伍建設

              監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边@是關于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加強監察機關自身建設,嚴明政治紀律,建設一支讓黨放心、人民滿意的監察隊伍。

              一、監察隊伍建設基本內涵
              監察隊伍建設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察隊伍建設監督方式。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管就是厚愛。權力越大,風險也就越大,越要受到嚴格監督。監察委員會要加強自身建設,嚴格審批程序和內控制度,通過設立干部監督室等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市地級以上監察機關探索日常監督和案件調査部門分設,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等方式,不斷強化自我監督。同時,監察法對強化監察委員會的自我監督做了一系列制度規定。監察法的立法說明對加強監察委員會的自我監督做了闡釋,監察法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監督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比如,監察法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回避,脫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后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還比如,監察法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二是監察隊伍建設監督內容。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進行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執行職務”,是指監察人員代表監察機關行使職權、履行法定義務,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監察機關負責?!白袷胤伞?,是對監察人員的一般要求,不論是執行職務還是日常生活中,監察人員都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是監察隊伍建設監督目的。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做到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忠誠干凈擔當是打鐵必須自身硬的具體化,是每一位監察人員的基本標準。監察人員必須從嚴要求自己,做到政治忠誠、本人干凈、敢于擔當。
              政治忠誠。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內所有政治問題,歸根到底就是對黨是否忠誠。政治忠誠是對監察人員第一位的政治要求。監察人員長期工作在反腐敗斗爭一線,天天看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如果沒有堅定的信念和堅強的黨性,時間長了就很容易動搖,對未來失去信心。堅守信仰、堅定信念,是一個長期的自我修養過程,要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警覺性,在嚴峻復雜的形勢面前保持頭腦清醒,牢固樹立“四個自信”。要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本人干凈。監察人員是“打鐵的人,首先就要成為“鐵打的人”,自身廉潔過硬是我們監督調查處置最大的底氣、硬氣。監察人員必須自身行得正,做守紀律、講規矩的表率。監察機關不是保險箱,監察人員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對腐敗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監察人員因為手中的權力,同樣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和腐敗分子拉攏腐蝕。守住干凈這條底線,關鍵是守住黨紀國法的底線。監察干部要始終繃緊黨紀國法這根弦,堅決杜絕泄露工作秘密、擅自處理問題線索等問題,嚴禁辦人情案、關系案。只有守住了黨紀國法,才能做到清清白白、干干凈凈。
              敢于擔當。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擔當首先體現在做好本職工作、勇于承擔責任上,同時也體現在對干部的高要求、嚴管理上。監察人員特別是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更要敢于擔當、敢于監督,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監督調查處置是“得罪人”的活兒,監察人員必須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鐵面執法,不怕得罪人。這是對民族、歷史負責的擔當。如果畏首畏尾、不敢監督、不想監督,對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無動于衷、無所作為,就必然會辜負于黨、失信于民。干事要擔當,管人也要有擔當。管理既要靠制度,更要靠有擔當的領導來實現。監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都有領班子、帶隊伍的責任,對干部既要教育、鍛煉、培養又要言傳、身教、嚴管。要為黨和國家的事業發展著想,領出好班子、帶出出好隊伍、形形成好風氣。
              需要強調的是,監察人員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黨和人民做事。對權力的敬畏戒懼,就是對組織的敬畏戒懼。每一名監察人員都要深懷敬畏之心,加強黨性鍛煉、正心修身,淡泊明志、增強定力,經受住各種考驗,把監督調查處置的腰桿挺得更直。

              二、監察隊伍建設法理分析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歷史使命越光榮,奮斗目標越宏偉,執政環境越復雜,越要從嚴治黨。從嚴治黨是全面的,監察機關采取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就是為了解決自我監督問題。
              (一)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
              監察委員會不僅要接受外部監督還要有嚴格內部的監督。監督機關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的情況加以監督,定期對監察人員進行考核,對監察人員不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警告、記過、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對監察人員存在違反法律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些自我監督的手段和措施,都要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來實現。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就是要加強日常管理監督,使“兩學一做”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引導紀檢監察干部自覺做到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為全黨全社會樹立嚴格自律的標桿。
              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要履行自身建設的主體責任。細化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自上而下的監督管理。對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案件開展“一案雙查”,加大問責力度,既追究直接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把管事與管人結合起來,促進自我監督責任落到實處。要健全監督制約的內控機制,問題線索由相關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動態更新、全程監控。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部門分設,實行執紀監督、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分離。嚴格執行回避、保密、安全、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規定。處置問題線索、確定審查方案、采取審查措施、協調審理與審查意見,均由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機制。要加強紀檢監察干部監督機構建設,實行提級監督,延伸監督觸角。開展案件復查,既復查案件本身情況,也查明調查人員依規依法履職情況。抓住監督重點,對線索受理、初步核實、立案審查等監督權運行關鍵環節進行經常性檢查。加強審理監督,對調查取證、定性處理的合規合法性進行監督審核。加強巡視監督,把監督權運行情況納入巡視內容,發現問題,形成震懾。
              (二)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
              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監督,是確保監察權規范運行、監察人員秉公執法的重要途徑。對于監察人員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根據監察人員違法行使監督權的情節、性質、后果等嚴重程度,進行分類處理。
              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的監督,可從四個方面加強工作:一是對監察人員違法行使監察權的苗頭性、傾向性行為,要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紅臉出汗、咬耳扯袖,促其警醒,使其增強執紀者更要守紀、執法者更要守法的意識,做到忠誠干凈擔當。二是對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私下交往,越權或私自接觸相關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的情況,一律進行登記備案、先行停職,一經查實,對未造成實質性后果、本人表現一向良好、認錯態度誠懇的,視情給予談話函詢,誠勉談話或組織處理,情節較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調離紀檢監察系統。三是對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對被調查人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物,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辦案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違反規定采取留置、限制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嚴重觸犯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嚴格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監察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的,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加強對監察人員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是打鐵必須自身硬的客觀要求。監察人員越是權力、崗位重要,就越要做到遵紀守法,越要受到嚴格管理和監督。如果因為信任疏于監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再好的監察人員有可能成為越軌的火車,做出自毀前程、踐踏法紀的舉動。近年來,對紀檢監察人員監督力度不斷加大,監督機制日益完善,效果也日益顯現。但要看到,監督“虛化”、流于形式的問題仍然存在。在監督環節上,重選拔任用,輕任后監督;在監督對象上,重一般干部,輕領導骨干;在監督內容上,重日常事務,輕原則問題;在監督時段上,重“八小時以內”,輕“八小時以外”;在監督形式上,重事后查處,輕事前監督。管理監督功能發揮不好,對苗頭性傾向問題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哄著護著,就可能是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少數被查處的紀檢監察人員情況說明,組織信任有余而監督不足,后果十分嚴重。
              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管理監督,是每個監察人員的應有態度。即使對那些嚴于律己、品行端正的監察人員,監督也絕不多余。道德修養、黨性錘煉不可能一勞永逸,那種視監督為“找茬”、“整人”的干部,總有一天會將組織的信任“揮霍一空”,只有把監督當成警戒、作鏡子,處處對照、時時檢查,找出不足、改正缺點,才能贏得組織更大的信任,挑起更重的擔子。嚴是愛,松是害。黨組織加強監督管理,是對監察人員的真正關愛,對黨的事業的高度負責。搞好監督,要進一步健全制度機制,切實發揮監督體系的功能作用;要堅持對上對下一個樣,此時彼時一個樣,大事小事一個樣;要克服好好人主義思想,不怕丟選票,不怕得罪人,敢于堅持原則、敢于較真碰硬;要保持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的高壓態勢,對違反紀律,不講規矩的人和事,該批評的批評,該制止的制止,使每個監察人員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加強對監察人員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關鍵在于落實有權必有責,濫權必追責的法治原則。如果既沒辦法在源頭上達到對監察人員的有效監督與制約,也沒辦法及時補救監察人員的失職或濫用職權的行為,那么我們只能在刑法的預防效果的理論中受到啟發,轉而通過制定對監察人員失職失責行為的追責制度來達到一般預防的效果和監督的目的。
              傳統的個人歸責無法把追責制度的監督效果最大化,一案雙查制就是既追究直接責任,還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運用到監察委員會及其監察人員,典型的就是在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這幾種失職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對于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委員會監察人員的處置包含以下四種: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直接提起公訴。明確列出具體哪些處置行為可能會演變成為監察人員失職濫權行為,對于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既可節約監察委員會花費在監督這方面的人財物等資源,又能夠直接清晰的讓我們進一步追究直接責任和相關領導人的責任,這無疑在加強了監察委員會對監察人員的履職監督的同時,還增加了額外效益。
              (三)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黨的十八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監察法要得到落實,關鍵在于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干部隊伍?!皩h忠誠、個人干凈、敢于擔當”與我們黨的好干部標準是一脈相承的。盡管各個歷史時期黨對干部的要求不同,盡管不同時代的優秀干部各有特點,但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是始終不變的價值底色,德才兼備是始終貫穿的價值主線?!皩h忠誠、個人干凈、敢于擔當”體現了做人做事做官的高度統一,對黨忠誠是黨員干部的政治品格,個人干凈是黨員干部做人的底線,敢于擔當是黨員干部為官的職業素質,“三句話”實質上是黨員干部安身立命、做人做官做事的“三要素”,缺一不可。這“三句話”既樸素又簡潔、既好記又易懂、既有現實性又有針對性,要求明確、擲地有聲?!皩h忠誠、個人干凈、敢于擔當”是辯證統一的整體,涵蓋了政治建設、思想建設、業務建設、作風建設、品德建設等各個方面,更加突出了對監察干部的政治品格要求、黨性修養要求和職業素質要求,是對新時期監察好干部標準的豐富和發展。
              1.監察干部必須堅定理想信念,自覺抵制消極腐朽思想侵蝕的力量之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黨同志要強化黨的意識,始終把黨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產黨員,第一職責是為黨工作,做到忠誠于組織,任何時候都與黨同心同德?!睂h忠誠,是黨的事業順利發展的堅強政治保證,也是建設好監察干部隊伍必須解決的重大原則問題。對黨忠誠,就是要在黨言黨、在黨憂黨、在黨為黨,絕對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不管面臨什么艱難險阻,不管遇到什么大風大浪,都要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始終堅守共產黨人的精神追求,始終堅定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始終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在新時代,廣大監察干部更要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一心向黨,齊心協力做好監察各項工作。要以徹底的、無條件的、不摻任何雜質的、沒有任何水分的忠誠于黨,永不背叛自己的入黨誓詞和神圣使命。要堅持“革命理想高于天”,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利益犧牲一切,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對黨、對組織、對同志講真話、講實話、講心里話,絕不能說一套做一套、陽奉陰違、口是心非。要把系統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作為看家本領,切實加強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學習,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學習,加強對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學習,進一步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做到虔誠而執著、至信而深厚。要持之以恒地用最新理論武裝頭腦。以習近平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思想建黨和制度建黨相結合,提出了管黨治黨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要做到忠誠,就要解決好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問題,提高思想認識水平。監察干部要與時俱進,學深學透黨的最新理論,學以致用,融會貫通。要自覺學習和維護黨章。黨章承載了無數共產黨人的智慧結晶,黨內各項法規源于黨章,黨章是全黨的總規矩。監察干部肩負著依照黨章和黨組織賦予的權力開展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執紀問責工作職責,更應自覺學習、貫徹和維護黨,密切血肉聯系,緊盯關鍵少數,厚植執政之基。要有敢于斗爭的奮斗精神。監察干部所從事的工作是不斷開創廉潔建設和反腐敗事業新格局的工作,遇到困難是難免的。監察干部要有為了黨和人民的事業殫精竭慮、砥礪前行的胸懷格局,有忠誠為黨的事業貢獻力量的自覺。
              2、監察干部承載著黨和國家的重托,肩負著反腐倡廉的艱巨任務,必須做到自身干凈,是無法勝任工作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人能否廉潔自律,最大的誘惑是自己,最難戰勝的敵人也是自己”,“貪如火,不遏則燎原;欲如水,不遏則滔天”。黨員干部貪污腐化,就是對黨和人民事業的背叛。個人干凈是領導干部立身之本,廣大監察干部,任何時候都要“三省吾身”,自覺做到敬畏人民、敬畏法紀、敬畏組織、敬畏權力,始終堅守個人干凈的為官底線,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線。思想上必須清醒。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定崇高理想信念,任何時候都把黨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思想純正,品行端正,在各種誘惑面前把握住自己,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穩得住心神、經得住考驗,嚴守黨紀國法,牢記規章制度,時時處處嚴格約束自己。經濟上必須清白。要正確看待利與義的關系,算清腐敗七筆賬,算清“政治賬”——斷送政治前途,算清“經濟賬”——人財兩空,算清“名譽賬”——身敗名裂,算清“家庭賬”——妻離子散,算清“親情賬”——眾叛親離,算清“自由賬”——身陷牢籠,算清“健康賬”——終日人心惶惶。讓頭腦冷靜下來,剎住車、掉轉頭、找新路、走對路。生活上必須清新。倡導高尚正派、恬淡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慎言、慎行、慎權、慎獨、慎微、慎友,時刻防止“貪欲纏身”“人情腐敗”“權力尋租”和“溫水煮青蛙”陷阱,切實管住嘴、管住手、管住腳,筑起防線、抗拒誘惑。要牢記,嚴管就是厚愛,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實踐證明,加強對干部日常管理監督是關鍵。各級監察委要按照要求,強化機關黨組織建設,發揮機關黨委、紀委作用;加強巡視組、專案組臨時黨支部建設,以黨的建設帶動對干部的嚴格管理監督,始終確保監察干部干凈。隨著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紀檢機關承擔的任務更重,自身建設標準要求更高,這就越發凸顯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的緊迫性,各級監察委相關機構應將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堅持不懈地抓下去。
              3.監察干部必須勤于履責、勇于擔責、敢于負責,在敢于擔當中歷練提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擔當大小,體現著干部的胸懷、勇氣、格調,有多大擔當才能干多大事業?!碑斍?,監察工作正在全國全面鋪開,要求在真抓實干中建功立業,創造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業績。要敢想敢做敢當,牢固樹立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自覺消除私心雜念,堅持黨的原則第一、黨的事業第一、人民利益第一,面對大是大非敢于亮劍,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面對失誤敢于承擔責任,面對歪風邪氣敢于堅決斗爭,平常時候看得出來、關鍵時刻豁得出來、危急關頭頂得上去,做時代的勁草、真金。無私才能無畏,無私才敢擔當。黨員干部要有無私情懷,大公無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把宗旨深深烙在“心”里,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切實做到為黨分憂、為國盡責、為民奉獻,絕不能打著“公”字的旗號謀私利之實。擔當需要勇氣,更需要能力。要善于用戰略思維、辯證思維、系統思維、創新思維、底線思維和法治思維觀察分析問題,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干工作,要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監察事業上,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工作,真正做到敬業、勤業、精業。要嚴格按工作要求擔當責任。要清醒地認識到,監察委員會不是“保險箱”,監察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黨員干部存在的問題,監察隊伍同樣存在。比如,有的干部不敢擔當、怕得罪人,遇到問題繞著走,不想干、不作為;有的干部在新形勢下履職能力不足,對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四種形態”的認識不深、辦法不多;有的干部社會交往不慎重,交友過雜過濫;有的干部無視審查紀律和保密紀律,跑風漏氣、打探消息,甚至說情抹案、以案謀私。監察法對工作流程進行了制度性約束。監察干部要嚴格按照規則要求執紀,對已有明確要求的必須模范執行,對于尚未明確規定但在實踐過程中有所涉及的要結合實際去執行。加強對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監察干部要對查辦的重大違紀和涉嫌違法的反面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研究,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以案治本、以查促改、以實際行動做出應有的貢獻。要注重加強學習增強履職能力。隨著經濟活動、業務往來的多樣化,違紀行為也更加多樣和隱蔽,監察干部不能僅靠過去的傳統做法,而要把學習作為一種工作習慣,不斷增長看家本領。努力學習和掌握豐富的社會知識,不斷積累知識儲備。不但要熟悉黨章等黨內法規,還要通過新聞報道、文件通知了解上至中央下到機關部門、企業單位的重要政策方針、制度規定。增強互聯網思維,善于在紛繁復雜的信息中搜尋有效線索,不斷增強信訪舉報線索初步核實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注重提升素質增強擔當能力。監察工作不僅政治性、專業性強,還涉及多個領域和層面。因此,對監察干部的素質培養,還應當著眼于全過程業務素質的提升。人事部門也要為監察干部拓展培訓渠道,幫助監察干部拓展知識領域,更新知識結構,增強知識儲備。

              第四節 監察人員職務要求

              監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边@是關于監察人員在守法義務和業務能力等方面要求的規定,主要目的是規范監察人員的行為,促進監察人員更好地履行本職工作。

              一、監察人員職務要求基本內涵
              監察人員職務要求規定主要包括九個方面內容:
              (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主要是指監察人員作為執法人員要做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標桿。正人先正己、打鐵必須自身硬。監察人員責任重大,只有自身過硬,才能挺直腰桿去監督其他公職人員。監察人員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培養增強法律意識,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做遵紀守法的模范。
              (2)“忠于職守”,主要是指監察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堅守工作崗位,恪盡職守。對于自己范圍內的事要堅持原則、竭盡全力、克服困難、任勞任怨,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圓滿完成本職工作。
              (3)“秉公執法”,主要是指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應實事求是,正確運用權力,客觀、公正地執行國家法律。監察人員必須尊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繩,不徇私枉法,客觀、公正地嚴格執法。
              (4)“清正廉潔”,主要是指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廉潔奉公,不利用職權謀取個人私利。監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監察人員首先要做到廉潔奉公,不貪贓枉法,不以權謀私。只有這樣,才能在監督、促進監察對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等方面真正做到“執法如山”“鐵面無私”"。
              (5)“保守秘密”,主要是要求監察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觀念,嚴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紀律,嚴守有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
              (6)“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主要是指監察人員要增強“四個意識”,提高政治覺悟、嚴守政治紀律,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監察工作政治性極強,出現任何疏漏或問題,都會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造成損失。監察人員要切實把“四個意識”體現在思想上和行動上,把政治和業務有機統一起來,要緊緊跟上中央要求,堅定政治立場,把責任追究真正落到實處,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縱深發展。同時,監察人員經常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面對面的斗爭,不可避免地要接觸些消極陰暗的情況,容易受到腐朽思想的影響,這就特別要求監察人員必須具有極強的自我約束力和心理承受力,在同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斗爭中不斷錘煉黨性、磨礪心性,在消極腐敗面前不動搖,金錢利誘面前不動心。
              (7)“熟悉監察業務”,主要是指監察人員必須掌握監察專業知識及相關業務知識。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注重培養專業能力、專業精神,增強干部隊伍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的能力。監察工作內容復雜、涉及面廣,同時專業性強,這就要求監察人員不僅要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工作熱情,而且必須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8)“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主要是指監察人員必須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知識,并善于在調査取證等工作中加以運用。監察機關依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因此監察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努力養成嚴、實、深、細的工作作風。
              (9)“自覺接受監督”,主要是指監察人員要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嚴管就是厚愛,把監督當成一種關心、愛護和保護,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用實際行動證明,監察人員隊伍是一支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的隊伍。

              二、監察人員職務要求法理分析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13億多人的社會主義大國,我們黨既要政治過硬、也要本領高強,要求全黨增強“八種本領”。新時代要有新氣象新作為,必須培育新素質、塑造新形象。
              (一)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我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障。我國的法律以憲法為依據制定,并由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而實施的行為規范。遵守憲法與法律,是各個國家機關、各個社會組織、團體和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行使國家監察權力的監察人員,應當樹立憲法至上的思維,維護憲法與法律的權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監察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這就要求監察人員以自身的言行、舉止來維護憲法的權威,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監察活動。
              在貫徹實施監察法的過程中,如何增強監察干部模范遵守憲法的自覺性,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依法治國,核心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核心是依憲執政。對憲法的重要性、權威性,需要監察干部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身體力行,模范地遵守憲法。因此,要樹立和維護憲法的權威,監察干部首先要無條件地帶頭模范遵守憲法,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不做違憲的事,不做背離憲法原則和精神的事?!包h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的特權”,“黨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這些是對監察干部的基本要求。特別是在推行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今天,更需要努力提高全黨依法執政的能力,善于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促進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參與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管理和監督;善于以自身遵紀守法的模范行動,帶領人民群眾不斷地完善法治秩序和法治環境,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地統一起來。隨著法治的推進,全黨的憲法意識在明顯增強。監察干部面對重大決策,首先思考的問題是:是否合乎憲法和法律?守住的一條準則是:合憲則能做,不合憲則不能做。比如修改后的憲法規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可是有些地方濫用警力、隨意抓人、超期羈押等侵犯人權的行為還屢禁不止。出現這樣的事,相當程度上是“權大于法”、“官大于法”的觀念在作怪,有些干部仍習慣于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一些人敢于知憲違憲的另一個原因,就是認為“只聽違法必究,未見違憲必究”;輕微違法有人管,重大違憲無人管,做了也就做了,不會被追究。有鑒于此,要對癥下藥,雙管齊下:一要組織監察干部學法,使大家知憲法懂憲法;二要嚴明紀律,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違憲,不能以任何借口和托詞不遵守和不執行憲法?!皯椃ū忍齑??!痹趹椃媲叭巳似降?,誰都沒有超越憲法的特權。誰損害了憲法的權威,也就損害了黨的權威,損害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會要切實強化憲法監督。監察干部做了違憲的事,既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又觸犯了黨的紀律,黨的紀檢部門也要管,要作為違紀行為認真查處。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才能更有效地保證監察干部模范地遵守憲法,自覺地維護憲法的權威。
              (二)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監察人員應勤勉盡責,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業業、專心致志地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職責,承擔起本職位的責任。監察人員在辦理案件中必須要保持公正,嚴格遵守法律,秉公辦事,嚴格執行法律,不貪贓枉法,忠于職守,做到品行端正、公正無私。監察人員在監察工作中經常會遇到涉及黨和國家的秘密的案件,保守秘密是監察人員必須具備的素質。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不得隨意泄露。打鐵必須自身硬。監察委員會要強化自我約束,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引導紀檢監察干部自覺做到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為全黨全社會樹立嚴格自律的標桿。為了做到這些,可考慮采用以下辦法:一是扎緊織密制度籠子。嚴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風險點,強化對監督執紀各環節的監督制約,明確紀委監委內部誰來監督、監督什么、怎么監督的問題。二是創新組織制度。建立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執紀監督室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室負責對違紀案件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室負責審核把關。三是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作用。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要重點盯緊機關、巡視機構、派駐紀檢組,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從小處抓起,從日常抓起,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常態化開展干部談心談話、家訪等工作,把監督范圍從“工作圈”延伸至“生活圈”“交往圈”。持續刀刃向內,對不適宜在紀檢監察系統工作的干部及時進行組織調整,對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問題零容忍。四是要主動接受審計、群眾和社會監督。加強對監委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堵住薄弱環節和制度漏洞。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的作用,賦予特邀監察員加強對紀檢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況的監督。堅持執紀開放理念,開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風監督員、特邀監察員、基層群眾、網友代表等“走進監委”活動,進一步增強機關干部主動接受監督的自覺。
              (三)監察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監察人員本身應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中心,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集中體現。與此同時,要遵守憲法、法律和紀律。政治素質在不同時代、不同環境下,要求不盡相同,但一個監察干部,必須具有良好政治素質,則是基本要求。政治素質是在一個監察干部所必須具備的各種素質中最根本的素質。在革命戰爭年代,政治素質要求每一個黨員干部要忠誠于黨的事業,甚至準備為黨的事業獻出自己的一切。在和平建設時期,隨著環境的改變,黨成為執政黨,肩負著領導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任,同樣要求各級領導者,尤其是監察干部在政治上清醒、堅定,不負人民的重望?!罢紊峡康米 笔菍ΡO察干部政治素質的最基本要求。這里所說的“政治”,既包括在思想上樹立崇高的理想和堅定的信念,具有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政治素養;也包括在行動上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還包括在面對各種挑戰和考驗時,能夠具有見微知著的政治鑒別力,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銳性,不斷提高工作的預見性和科學性。當前,世界風云變幻,各種各樣的思潮、理論陸續傳入,各種各樣的誘惑也會不斷向監察干部襲來。在這樣的情況下,各級監察干部一定要能夠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在重大原則問題上分得清是非,在重大關頭和各種風浪中經得起考驗。監察干部不論是在重大問題上,還是日常工作中處理政務,都要做到堅持原則,明辨是非,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監察干部應當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來認識這個問題,自覺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提高自身素質特別是政治素質,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提高政治水平,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
              (四)監察人員要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
              從監察人員自身工作來看,必須不斷加強職業道德修養,熟悉自身的監察崗位、職責,提升業務水平。監察工作對黨的事業非常重要,辦案質量直接影響到我黨的執政,影響民心。因此,監察人員一定要認真負責,在辦案過程中,忠于職守,掌握熟悉監察業務。監察人員需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在辦理相關案件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政策來辦理案件,處理工作事宜。調查取證是監察委員會查處案件的中心環節,事關整個案件的調查成敗,監察人員應通過擬定調查方案、宣布調查決定、實施調查取證、撰寫調查報告的過程,不斷提升辦案取證的能力。    
              (五)監察人員要自覺接受監督
              自覺接受監督,從嚴約束自己是對每一名監察干部的一項要求、一份責任、一種境界。接受監督要形成自然行為習慣。習慣是內化于心的思想自覺?!吧俪扇籼煨?,習慣如自然”。要形成這種視監督既是約束,也是愛護的習慣,要把監督看作是最大的愛護、最好的保護、最親的呵護,把紀律當成最可靠的保險、最好的護身符,在潛移默化中形成自覺,成為習慣。要守住底線,不逾越規紀,干干凈凈做事,清清白白做人,使自覺接受監督在日常言行中形成條件反射,成為習慣。要慎獨、自律、知敬畏,不僅是在工作上,要自覺按照權力運行規則辦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時時以黨紀國法提醒自己,不斷增強秉公用權的透明度;就是在別人看不到、聽不到的時候,在八小時之外的私底下、無人時、細微處,也要時刻以典型案例警示自己,自覺脫離低級趣味,主動抵制奢華低俗,要懂得感恩知足,淡泊名利,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堅持將紀律挺在前面,時刻以紀律規矩約束自己,不斷反省自己,完善自己,使日常工作生活中不經意的行為舉止也堅持以規則為準繩,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自律不能代替他律,失去監督的權力容易導致腐敗。形成有效監督,要進一步扎牢織密制度籠子,建立涵蓋黨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的權威高效監督體系,做到監督全方位、全覆蓋;做到有力監督,要瞪大眼睛吹開浮土找裂紋,做到有案必查,查處必嚴,形成震懾?!敖煺叱?,近墨者黑?!敝挥杏脟栏竦闹贫缺U?,嚴肅執紀問責,持續不斷正風肅紀,才能讓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成為習慣,才能換來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第五節 監察人員職業規范

              監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边@是關于辦理監察事項報告備案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完善過程管控制度,避免出現跑風漏氣、以案謀私、辦人情案等問題。這既是對監察人員的嚴格要求,也是真正的關心愛護。

              一、監察人員職業規范基本內涵
              監察人員職業規范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監察人員干預案件的處理。對監察人員在線索處置、日常監督、調查審理和處置等各環節有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等行為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組織反映。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監察人員違反規定接觸有關人員的處理。知情人既包括共同辦理該監察事項的其他監察人員,也包括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其他人員。對兩款規定的情況,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如實記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上述違法干預案件、接觸相關人員的監察人員,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要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監察人員職業規范法理分析
              (一)對于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國家監察委員會被賦予了特定的權力的同時,意味著肩負著更大的責任。而作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者,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理論在監察委員會及其監察人員身上同樣適用。黨的十八大之后中紀委專門設立了對紀委工作人員實施監督的內設機構,集中力量解決“燈下黑”的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有十幾人,紀律處分的有幾十人。打鐵還需自身硬,只有解決好自我監督問題,才能夠增強社會公眾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信心,更好發揮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功能。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的履職監督,是監察委員會自我監督的體現。
              明確監察工作的主客體關系。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主體是監察人員,其對象是向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向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主體通常情況下不僅包含了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如被監察人員、被調查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同時也包含其他監察人員向調查負責具體案件的監察人員。本條款中進一步明確了其規制對象為監察人員,是監察機關內部的一種監督機制,是對監察人員自身的監督。
              干預監察人員辦案的方式在情節上具有層次性。打聽案情只是獲取信息的了解咨詢,但利用了監察機關內部關系資源,監察人員有可能是受人之托,也有可能與監察對象具有特殊關系。不管何種原因,監察人員之間的同事關系會對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造成隱形的影響。過問案件和說情干預兩種方式具備了顯性的干預故意和行動方案,監察人員利用職權或人情關系主動影響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甚至給其施加壓力,目的在于為監察對象說清開脫,干擾監察人員辦案的情節更為嚴重。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報告備案的及時性。監察人員不應當隨意透露案件真實情況和進展,遇到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情形應該及時向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任人或者辦案主管監察人員報告并登記備案。監察機關內部構建報告備案制度為監察機關內部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時也是對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的一種保護措施,有利于辦案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這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總結的反腐敗斗爭的經驗教訓,外力的打擊和抑制不是長遠的做法,反腐的第一步是不敢腐,但是最終是要做到不想腐和不愿腐,盡管這需要長遠的戰略謀劃、嚴密的制度體系和完備的法治保障。明確監察人員的職業行為規范,就是要求監察人員帶頭能夠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二)監察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監察人員職業規范所涉事項是監察機關自我監督體系的一部分,對監察人員職業規范監督限于監察機關內部,即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對其它監察人員的監督,主體為知情人,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成為了監督對象。作為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在本條中的身份具備了一種辯證關系,既是監督者,又是被監督者。另外,知情人的范圍應該不局限于監察人員,這里的知情人包括其他一切發現監察人員存在與被調查者、涉案人員及其特定人員交往情形的人,不僅包括監察人員、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還包括其他黨政機關、社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等等。只要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不管是監察人員還是其他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及時報告。知情者范圍的擴大理解實質就是對社會監督的深刻體現,調動社會公眾的力量對監察人員進行監督,以促進監察委員會更科學、更高效的對監察人員實行監督。
              監察人員不得未經批準接觸這些對象是為了防止監察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之前對案件形成預斷,影響案件的調查工作的展開,也是防止在這種接觸過程中出現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著直接剝奪監察人員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如果確有必要或者因為具體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等因素,經過相關批準,監察人員仍然是可以接觸這些人員的。
              同監察人員不應當隨意透露案件真實情況和進展的行為規范一樣,當監察人員存在與被調查人、涉案人及其特定關系人有特定交往情形的,監察人員應當主動及時地報告并登記備案,如果被發現的,發現者也應當及時向監察機關及其他監察人員報告并登記備案。當監察人員與這些對象存在交往情形的情況時,很難保證被調查人及其家屬乃至社會公眾對調查和處置結果的信服,甚至進一步導致最終的司法公正問題。
              對于上述兩款規定的情形,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對于上述違法干預案件、接觸相關人員的監察人員,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要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節 監察人員的回避

              監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币幎ū緱l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監察工作客觀、公正、合法,樹立監察機關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

              一、監察人員回避的基本內涵
              監察人員回避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回避的類型。監察人員實行回避的類型有兩種:(1)自行回避,即監察人員知道自己具有應當回避情形的,主動向所在機關提出回避的申請。(2)“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主要是指監察人員明知自己應當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回避的,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對于監察人員應當回避而拒不回避的,監察機關要對其進行提醒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二是回避的情形。本條共規定了四種應當回避的情形:(1)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這種情形是指監察人員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人,既不能同時,也不能參與以后的調查處置環節,以避免出現不公正辦案的情況。(3)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是指監察人員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雖不是本案相關人,但本案的處理涉及他們的重大利益,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4)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情形。這種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是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朋友、親戚;與監察對象有過恩怨;與監察對象有借貸關系等等。上述情形只有在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況下適用回避。比如監察人員是監察對象的近親屬,應當無條件回避,但如果監察人員與監察對象是一種遠親的關系,則要看其是否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才能決定回避與否。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回避制度的監察人員主要是指調查人員,但線索處置、日常監督、審理理等各部門人員如果存在可能影響相關工作等情形的,也應當予以回避。監察人員回避后,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決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二、監察人員回避的法理分析
              (一)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回避是指辦理監察事務的監察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應當不參加該具體案件的監督、調查、處置活動。實行回避制度有著重要的法治價值。
              首先,有利于案件或事項的客觀公正處理,實現實體公正。在監察活動中,要使案件在實體上得到公正處理,監察機關應依照法律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在發現事實的基礎上,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處置。發現案件真相和正確做出處置,務必使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在監察過程中保持客觀公正的品格,這就要求監察人員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以及排除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置的關系來實現,如果監察人員在監督、調查、處置等各個監察環節存在法定的妨礙訴訟公正進行的情形,就應回避,只有這樣才能防止監察人員先入為主預斷或徇私舞弊,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客觀的處理。
              其次,有利于防止執法偏見,彰顯程序正義。試想,如果辦案人員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或者擔任過本案的證人,或者是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等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情形的,其所辦案和事項是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的。即使做到了客觀公正,也難以取信于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實行回避制度,可以消除監察對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思想顧慮,實現程序正義,避免不必要的申訴,提高辦案效率和降低成本。而排除對監察對象的偏見既是對監察對象權益的維護,也是程序上的公正對待。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在辦案中因涉及個人利益,或者本身與執法對象有著親仇關系而不能做到公平對待,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并不鮮見。監察工作要避免類似現象發生,就必須落實好回避制度。
              再次,有利于確保監察機關和監察活動的公信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強化黨內監督是為了保證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強化國家監察是為了保證國家機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強化群眾監督是為了保證權力來自人民、服務人民。監察委員會實質就是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正是要從組織和制度上鞏固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取得的成果。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但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新時代反腐敗機制建設必須走上法治化軌道才能滿足人們的期待,才能確保監察機關和監察活動的公信力?;乇苤贫鹊脑O立是反腐敗機制法治化的重要體現,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監察法規定的回避方式有三種:一是自行回避。屬于回避人員范圍內的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陬^提出申請的,應記錄在案。監察機關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要求其回避。二是申請回避。據本條規定,能夠提出回避申請的主體主要包括被監察人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被監察人員的申請回避的權利來源于他與案件處理結果有著直接利害關系。檢舉人則是指那些檢舉具體案件的人,即監察程序啟動的案件線索來源之一。其他有關人員則對比參照前兩者,與其具有相同性或相當性即可稱為主體。知曉自己的權利是行使權利的前提,權利只有為享有者知曉時才能得到行使,因此,監察人員在各個監察階段有義務告知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申請監察人員回避的,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三是指令回避。是指監察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沒有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由法定人員或者組織徑行決定,令其退出監察活動。監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指令回避,正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指令回避,但是在最高法《解釋》、最高檢《規則》和公安部《規定》中均明確規定了指令回避。最高檢《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回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因此,指令回避在《監察法》中也為應有之義。
              從回避的執行考慮,借鑒司法回避制度的執行,監察人員的回避應該由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決定。這里的監察人員包括各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監察員等。監察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監察委員會委員大會決定?;乇芤唤涀龀鰶Q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回避的人員必須立即退出監察活動。但是鑒于監察工作的緊迫性和特殊性,為防止延誤辦案,對于監察人員的回避應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對于偵查人員的規定,對監察人員的回避做出決定前,監察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調查。因此,法定的個人或組織依法對監察人員的回避做出準許決定以后,該監察人員才能停止對案件的調查工作,由其他監察人員立即接替其繼續或重新開始調查工作。
              (二)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回避的具體情形
              法律意義上的“回避”一般有兩種形態,分為有因回避和無因回避。有因回避又稱為“附理由的回避”,是指只有在案件具備法定回避理由的情況下,回避人員范圍內的人員才會回避的制度。無因回避則稱為“不附理由的回避”或者“強制回避”,是指有權提出回避申請的人無須提出任何理由,一旦提出申請,就產生令被申請者回避的效果。我國監察法實行的有因回避制度,并對回避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監察人員代表國家行使監察權力,其自身的角色定位應該是客觀公正的,是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首先的前提是監察人員自身不能是案件的當事人。其次,如果監察人員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勢必會導致其存在主觀預判或者徇私情,失去客觀公正的立場,使案件的處理產生偏差或者妨礙案件公正結果的達成,會造成對國家利益的損害或者造成冤假錯案。即使監察人員的道德品質極高,但畢竟超出了普通人情推定的范圍。公眾對于其辦案的公正性基于常情會持懷疑態度,結果會影響了監察機關的公信力。
              二是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曾擔任過本案證人,已經參加了案件的某些活動,對案件事實或案件應當如何處理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看法,可能會先入為主,形成預斷。證人在證明過程中是具有方向性的,同時某個證人的證詞具有主觀性和片段性。這就決定了證人可能無法從案件全盤來考慮問題,難以客觀地從事監察活動,不利于全面收集運用證據,最終影響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極可能出現誤斷,因此應當回避。但是,這一階段的回避不影響其下一階段仍擔任證人。
              三是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監察人員雖然不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但其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可能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即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益牽連。比如監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與監察對象有戀愛關系,案件的處理結果會直接影響到他們或其近親屬的利益,如果他們參加監察活動,就可能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或者發生妨礙訴訟的可能。為避免監察人員或他的近親屬從私利出發而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處理案件,具有此種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四是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法律無法將監察人員與案件之間可能存在的所有情形全部羅列出來,因此作此原則性規定。本條款的適用應明確兩個內容:一是其他情形是指前述三種情形以外的情形,如鄰居、朋友、師生關系,某種經濟利益關系或有事實證明監察人員與監察對象之間有親密友好關系或不和睦的特殊關系等。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以及最高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監察對象、檢舉人及相關人員有權申請其回避:(1)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2)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4)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二是其他情形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乇苤贫鹊哪康闹卦陬A防,是為了防止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可能性轉化為既成事實。因此,對于一般的其他情形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做結論,只有在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況下適用回避。而對于法定的情形,只要存在就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也就滿足了回避的條件,無需一定存在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既成事實。

              第七節 監察人員保密規定

              監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北緱l是關于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監察人員的保密管理和從業限制,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避免利益沖突。

              一、監察人員保密規定基本內涵
              監察人員保密規定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的規定。監察工作涉及大量國家秘密和工作機密,要嚴格防范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接觸的秘密因為人員流動而流失,讓保密責任與離崗離職的監察人員如影隨形。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紀律,在脫密期內自覺遵守就業、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離崗離職后涉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第二款是關于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后從業限制的規定。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后都有從業限制規定。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不僅要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也要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后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后的回報,或在辭職、退體后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關于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征求原單位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監察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關于從業限制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被動離職人員,已經失去良好的個人信譽,離職后即使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也難以在原單位發揮影響力。但是,監察機關涉密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仍要遵守本條第一款關于脫密期管理的要求。

              二、監察人員保密規定法理分析
              (一)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從法律要求上講,監察機關作為國家機關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監察人員職業行為基本規范應包括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加強網絡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載體,堅決防止失密泄密。 
              值得注意的是,監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決定了其保密范圍和要求的特殊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中最后一句規定:“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薄侗O察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與之前監察體制最大的區別是,監察機關將是與政府并列的國家機關,而非政府的組成部門,從而實現監察權和行政權的并列和分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國家監督權的反腐敗專門機構。在法律地位上,國家監察委員會與國務院、國家軍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列;在政治上接受黨的領導和紀委組織協調;在職能上體現國法與黨紀相銜接、國家權力監督與黨的執政監督相結合。國家監督權既高于行政監察權,也區別于檢察監督權。它是集行政執法、刑事執法為一體的復合型國家一般監督權。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建立,創新了我國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反腐體制,既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解決機構分散、打擊不力等問題的對策選擇,是實現國家腐敗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組織保障。實行國家層面反腐敗機構的集中統一,有利于使黨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有利于使權力機關的工作監督通過法定程序落到實處。因此,監察機關的工作可能會涉及黨的秘密,而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相關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在崗期間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監察人員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監察工作秘密的行為,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脫密期應當是從涉密人員自監察機關批準其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脫密期的管理規定大致包括:與原機關簽訂保密承若書;做出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及時清退所有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并辦理移交手續等。
              (二)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對監察人員離任任職回避規定的立法本意,一是保障辦案和司法公正。監察人員在監察機關的工作經歷使其熟悉監察工作程序,了解機制運行的現狀與不足,并且與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有著緊密的人情關系網,甚至因其原任職務對現任監察人員仍具有較大影響力,因此,監察人員離任后馬上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的職業,有可能因其原任職務而影響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立法規定監察人員離任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有利于杜絕人情案、關系案。二是確保監察隊伍的穩定。對于監察人員離任后的任職回避,使得現任監察人員意識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在進行職業再選擇時慎重考慮。同時,對監察人員的任職回避無期限地永久性限制缺乏公平、理性和科學。根據一般的經驗,監察官離任三年后對原任職監察機關的影響已基本消除,即使其在原任職部門還有一定的影響,但此種影響與其原有權力已無直接的必然關系。以三年為限的有期限職業回避制度不會造成監察隊伍的不穩定。離退休監察人員離退休后經過三年年事已高,其原有影響已基本消除。
              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法官和檢察官的離任任職回避規定均為二年,《法官法》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薄稒z察官法》規定:“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倍O察人員的離任任職回避為三年,主要因為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的前提下,構建的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國家監察委員會行使的國家監督權,是監督國家公權力依法規范運轉,發現、揭露、查處和預防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的執法權力。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因此,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具有廣泛性、職權具有權威性、職能具有高效性,監察人員離任后的影響力更大、更持久,其離任任職回避的時間也應更長。
              關于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征求原單位意見。本條款對于離任監察人員三年后能否擔任原任職單位的與監察或司法工作相關聯的工作沒有明確說明?!斗ü俜ā?、《檢察官法》明確規定,對于離任的法官和檢察官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八節 被調查人申訴

              監察法第六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北緱l是關于申訴制度的規定,主要目的是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被調查人申訴基本內涵
              被調查人申訴規定分兩款。第一款規定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權。申訴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監察機關采取相關調查措施過程中,侵害被調查人的人身、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訴。本款規定的被調查人的近親屬,是指被調査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款列舉了五種可以申訴的違法行為。
              一是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本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比绻^上述規定期限,有關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被留置人不解除留置措施的,就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是指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如果超出本法規定的范圍,任意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就屬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三是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這是指監察機關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后,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中“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和第二十三條中“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的規定,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否則就屬于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財產,包括案件處置完畢或者司法程序完結后不需要追繳、沒收的財物、文件、財產。
              四是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柏澪邸币话闶侵副O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被査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占為己有;“挪用”一般是指將該財物私自自挪作他用;“私分一般是指將該財物私下瓜分;“調換”一般是指將該財物以舊換新,或者換成低檔品等;“違反規定使用”一般是指擅自將財物任意使用,如違規使用被扣押的車輛等。
              五是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本項是為了全面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設置的兜底條款。除了前四項規定的情形外,對于其他違法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也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款是關于申訴處理程序的規定。本款規定了申訴的兩級處理模式。一是原監察機關處理。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于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該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是上一級監察機關處理。上一級監察機關領導下一級監察機關的工作,申訴人對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査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于以糾正。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不是行政機關,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于上一級監察機關復查結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行政訴訟。

              二、被調查人申訴法理分析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的重要思想得到較好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在反腐敗工作領域得到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了全面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相互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日益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取得實效,行政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有效實施。以上重要論述提出了在依法治國進程中如何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反腐敗工作的重大命題。法治反腐,就是通過制定和實施法律,限制和規范公權力行使的范圍、方式、手段和程序,創設公正、透明的運作機制,使得公權力執掌者不能腐敗、不敢腐敗,從而達到減少和消除腐敗的目的。法治反腐是反腐敗思想觀念、體制機制、方式抓手的重大變革,是有效遏制腐敗的必由之路。法治方式是反腐敗斗爭的必然選擇。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腐敗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腐敗行為的法律制裁都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治反腐的應有之義。
              監察機關的監察范圍不僅包括了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等機關的公職人員與相關人員,而且包括了監察委員會自身的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明確將自身監督納入法律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法律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本條款是針對監察人員的工作程序進行監督,將監察機關履職的程序納入法治的軌道,賦予被調查人申訴權,是對被調查人權利保障的救濟,是對監察機關程序公正的護航,是法治反腐理念的實踐踐行。
              (一)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申訴權是一項基本人權。許多國際人權文件或公約中都明確規定要保障社會成員的申訴權,我國憲法對保障公民的申訴權也作出了規定。本條款是針對監察人員的工作程序進行監督,將監察機關履職的程序納入法治的軌道,賦予被調查人申訴權,是對被調查人權利保障和救濟,也是對監察機關程序公正的護航和法治反腐理念的踐行?!侗O察法》規定,申訴的提起不僅包括被調查人而且包括起近親屬,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賦予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權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監察活動中的重要體現。
              在執法過程中對人的人權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權保障水平的重要標志。監察活動中留置、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實施,設計被調查人的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如果出現留置法定期限屆滿,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等情形,應該及時改變相關措施,特別是出現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情形,更應該高度重視及時處置。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就是要嚴格防止侵犯被調查人合法權益情形的發生,這充分體現了監察法對監察當事人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二)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訴的五種情形
              1.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明確了留置適用的條件、范圍,在國家監察法立法體系中,通過對留置措施的相關規定,既為限制和規范公權力的行使提供了手段和措施,同時又對監察權本身的行使設置了一套規范程序,是對監察權自身的約束和監督?!侗O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本條款不僅明確了留置措施的適用程序,而且對留置措施的適用法定期限進行了規定,是有法可依的。
              2.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監察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應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不是隨意為之?!侗O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第二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在調查過程中或調查結束后,經查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案件無關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解除并予以退還。
               3.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監察法》規定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訴。
              4.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監察法》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程序有嚴格規定,對財物的保全也有相關規定。如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監察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既是一種保全措施,是為了在案件調查期間,保證有關涉案財產不被轉移、隱匿或者遭受損壞而影響最后判決的執行,也是為了進一步獲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和固定證據的需要。監察人員不得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對于與案件相關的財物的后續處置,法律有明確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在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從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形成了“強化反腐倡廉,全面深化改革”時代主題和當代中國的顯著特征,構成了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國反腐敗斗爭的指導方針。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十八大以來的五年,是黨和國家發展進程中極不平凡的五年?!薄叭鎻膰乐吸h成效卓著?!薄皥猿址锤瘮o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定不移‘打虎’、‘拍蠅’、‘獵狐’,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并鞏固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憋@而易見,一方面,國家通過立法的途徑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機構,賦予監察機關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另一方面,通過立法,實現對監察機關自身的監督,使反腐敗進入法治軌道。
              國家監察機關在工作過程中,可能會存在超越權力、濫用權力,從而侵犯被調查人合法權益,導致錯追錯斷的現象。除了本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以外,在監察工作過程中,監察人員仍有可能出現相關侵權行為,特別是程序性違法行為,如詢問的程序性規定等。程序性權利是動態意義上的權利,是作為利益追求過程的權利,是人作為程序主體在實現實體權利或為保障實體權利不受侵犯時所享有的權利。以個人在程序中的尊嚴為例,假如法律承認與尊重參與者的個人尊嚴,那么程序參與者就有權要求法律以一種富有尊嚴的方式對待他們,這也就意味者個人有權要求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樣程序參與者雖然不直接地對某種實體結果擁有權利,但卻被賦予相應的程序權利,這就體現了法律程序的“過程價值”。
              (三)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申訴權的救濟保障
              監察法規定,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這是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申訴權的救濟保障。
              有權利就有救濟。法律救濟的存在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權利的實現。假如沒有最基本的權利救濟機制,那么,任何權利外延的擴張都將變成一種權利的宣示而已。對公民權利侵害的救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根本保證,也是公民幸福和社會和諧的保障。權利是人性尊重的表現,任何侵害不管是否存在損害后果都是對個人尊嚴和價值的貶損,都必須采取救濟手段加以救濟。按自然法學的觀點,人類從自然狀態走向人類社會的第一步是通過將防衛被侵害的權利讓渡給國家。由國家負責保護每個人的自由、生命、安全和財產,這種保護是沒有個體差別、類型差別的,只要是個體遭到侵害,就必須通過有效途徑進行救濟,才能符合當初社會契約的目的,侵害行為是對整個人類所訂立的國家契約的侵犯,因而是必須加以制止和進行補救的。
              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發現有本條規定的相關法定侵權行為的,應當向作出該行為的監察機關提起申訴,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不及時處理或者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國家監察委員會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工作。因此,上級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復查申請,情況屬實的,有權予以糾正。本款規定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從而明確了申訴受理,申訴人不服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和上級監察機關受理申訴作出決定的時間限定,這是對監察申訴復查程序的剛性規定。凡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申訴,即為有效申訴,凡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申訴復查決定的,即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復查工作情形,應依法糾正。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不是行政機關,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于上一級監察機關復查結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九節 監察違法的責任追究

              監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边@是關于“一案雙查”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強化對調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監察人員在立案審查前做實做細初步核實等基礎工作,在立案審查后嚴格依法處置,嚴格自律。

              一、監察違法責任追究的基本內涵
              責任追究是監督管理的應有之義,沒有責任追究,監督管理便形同虛設。監察違法責任追究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關于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監察工作中初核至關重要要,如果初核不扎實、立案不準確,必然損害監察機關的公信力。承辦部門應當提升初核質量,全面把握事實、性質、責任、情節,厘清是非輕重等關鍵問題后,才能依照程序報請立案。如果立案依據存在明顯錯誤,影響案件調查審理,應當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是關于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本法對案件調查處置的程序和權限等作了明確要求,如果在案件處置過程中,出現違法采取留置措施、甚至是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等重大失誤,應當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是關于監察人員嚴重違法。辦理案件的監察人員執法違法、失職失責,肯定會影響辦案的效果,也會對監察機關的形象造成損害,發生這種情況的,不僅嚴重違法的監察人員本身要受到嚴肅處理,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也難辭其咎,必須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各級領導既要以身作則、遵紀守法,也要要勇于擔當,敢抓敢管。各級領導管理嚴格,從嚴要求,才能領好班子、帶好隊伍、促進工作。如果疏于管理,失職失責,就要受到嚴肅問責。

              二、監察違法責任追究的法理分析
              (一)對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的責任追究
              對監察人員失職失責行為的追責,既追究直接責任,還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這是采用一案雙查制,但須注意,采用一案雙查制的前提是在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等情形。
              調查工作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失實首先涉及的是立案標準的問題?!侗O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梢钥闯?,監察法對于立案標準的表述是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立案是嚴肅慎重的監察活動,監察機關一旦立案,就意味著將要實施必要的調查行為,采取必要的調查措施,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形成一定的限制。對于監察機關立案的標準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首先,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可以理解為有違法犯罪事實,監察機關在初審后決定是否立案時應嚴格把握立案的先決條件:有無犯罪事實,正確區分罪與非罪、刑事責任與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的界限。違法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能是監察人員的主觀隨意猜測,判斷是否有違法犯罪事實必須建立在相關的證據材料基礎之上。當然立案要求的有違法犯罪事實是指有證據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存在,并不要求在立案審查階段就查清犯罪過程、具體的情節等全部犯罪事實。但是,絕不是沒有證據就可以立案。其次,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范圍比較寬泛,其中最為嚴重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要加以區分。
              立案依據不充分或失實,是指立案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達不到立案的標準。這是對立案審查人員的監督,監察機關應進行復查,并說明原因和法律依據。如有監察人員徇私枉法行為存在,必須予以追責。我國司法體系中,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對立案、偵查等行使監督權,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之間的主要業務對接是對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二)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的責任追究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可作出如下五種處置: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對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由此可見,監察機關做出的處置結果涉及多層級、多部門、多法律法規,不同的處置結果對接的部門和后續適用的法律均不相同,涉及到不同監督方式。譬如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對于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的環節實際上實現了對監察機關處置結果的監督。本條所講的監督,是監察機關內部的監督,監察機關的內部監督機構通過被調查人的申訴,核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應做出相應處理措施。
              (三)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責任追究
              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情形可能出現在監察工作的各個環節,在實踐中如何具體判斷監察人員的違法行為,監察法尚未出臺相關規定,但是可以對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對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可歸納為如下情形:1、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或者泄露、隱匿、毀棄、偽造舉報、控告、申訴等有關材料的;2、違法剝奪、限制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人身自由,或者違反辦案安全防范規定的;3、違法采取、變更、解除、撤銷調查措施,或者超期留置被調查人,或者沒有法定事由,超過法定辦案期限仍未辦結案件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毆打、體罰虐待、侮辱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5、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6、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不規范的;7、隱匿、毀棄、偽造證據,違背事實作出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包庇、放縱被舉報人、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8、非法搜查,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的;9、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10、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辦案紀律干預辦案,或者未經批準私自辦案的;11、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員提供的宴請、財物、娛樂、健身、旅游等活動的;12、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13、利用監察權或者借辦案之機,通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發案單位、證人等謀取個人利益的;14、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利用辦案之機拉贊助、亂收費、亂罰款,讓發案單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報銷費用,或者占用其房產或交通、通訊工具等物品的;15、未依法對監察活動、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履行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16、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情形。
              (四)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加強權力制約與監督,構建科學規范的權力運行體系,歷來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反對腐敗、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2015年2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強調:“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睓嗔Φ闹萍s和監督不是單方面的,而是機制化、體系化的整體架構,是由若干個對權力主體分配和行使權力的過程進行約束、限制、觀察和糾正的機制相互聯系而形成的一個統一體。因此,若干個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是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基本構成要件。只有科學地設計出若干個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才能在此基礎上組合出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監察委員會的內部監督是監察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是監察權科學運行的基本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的重要思想得到較好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在反腐敗工作領域得到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了全面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相互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日益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取得實效,行政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有效實施。以上重要論述提出了在依法治國進程中如何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反腐敗工作的重大命題,反腐敗機制建設必須走上法治化軌道,監察委員會監督國家公職人員的手段、措施和程序必須有法可依,監察機關自身的權力行使也應依法受到監督,這是依法治權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第一要義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吏,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加強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制約,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法治的根本精神是人民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是人民監督。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指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黨內監督要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要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 要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把黨的監督、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凸顯了依規治黨和依法治權的法治要義。規范行使權力是依法執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本條意在督促監察人員在立案調查前必須做好立案核查基礎工作,立案調查后必須嚴格依法辦案,調查結束后必須依法處置。將監察程序納入法治的軌道,同時還通過一案雙查制來保證案件監督、調查、處置過程中的獨立性。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各級領導既要以身作則、遵紀守法,也要勇于擔當,敢抓敢管。各級領導管理嚴格,從嚴要求,才能領好班子、帶好隊伍、促進工作。如果疏于管理、失職失責,就要受到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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